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科研经费的来源
列入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市及有关部门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与有关单位协作,或受有关部门、单位委托承担研究项目,或进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所获得的横向项目经费;学校自行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及科研配套经费等。以下简称科研经费。
二、 科研经费配套办法
凡以我校为依托单位获得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课题,学校按课题级别和实到经费提供经费配套。
1、国家级科研课题:
在学校工作的人员,按实到经费的1:1.5给予配套,由学校支出;在直属附院工作的人员,按实到经费的1:1.5给予配套,其中50%由学校支出,50%由直属附院支出。
2.省(部)级科研课题:按实到经费的1:1给予配套。
3.市厅级科研课题:按实到经费的1:0.8给予配套。
4.指导性课题:国家级自然科学类5-8万元/项,人文社科类、教育教学类2-3万元/项;省、部级自然科学类2-3万元/项,人文社科类、教育教学类0.5-1万元/项;市、厅级自然科学类0.5-1.2万元/项,人文社科类、教育教学类0.1-0.6万元/项。
5.上级主管部门对配套经费有明确要求且超出本规定范围的,视具体情况另行执行。
6.横向项目按1:0.5或按合同要求比例配套,但原则上不超过1:1的比例。
三、 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
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1、校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校计财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2、校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3、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与该课题无关的其它开支,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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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因种种原因,造成课题无法正常进行的,科研处有权停止经费的使用,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课题任务下达部门)。
四、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1.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试制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等。纵向科研经费必须按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学校,并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入库和领用手续。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消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项目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4.其他科研业务费:指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差旅费、交通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资助著作出版费、学术会议费;电话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信费;仪器设备维修费;分析测试费;电脑等耗材的购置费;科技合同登记和免税代理费用、税金等。
5.成果鉴定会费用: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五、科研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
科研处按照规定对科研课题提取5%相关管理费用。科研管理费遵照取于科研,服务于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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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科研经费的结算
1.结算时间和要求
项目鉴定(或结题)后,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交所有档案资料,并办理结算和成果登记手续,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报送一份《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连同经费本交科研处存档。一般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2.结余经费的使用
项目结余经费一般不进行分配,主要用于项目的滚动发展。
七、科研经费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停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并根据其具体情况,由计财处分期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中扣除已支取的项目经费。
1.自项目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项目。
3.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
4.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项,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超出结项时间两个月以上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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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不接受检查的项目。
八、 附则
1.经费入校后不得随意转出。如确需转出,项目组应提出转出申请,并报科研处和主管校领导批准。
2.凡调离我校人员的课题经费,经协商并办理相关手续,可变更课题负责人交由相关人员代理完成,逾期未能或无法完成的课题,其经费由科研处统筹安排。
3.若因项目组自身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回发放的所有费用,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有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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