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审会运作程序,有效提高贷审会防范风险和化解大额信用风险的水平,促进本行信贷业务稳健发展,根据《贷款通则》中信贷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行章程、相关制度,以及《银监分局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审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是本行行长室领导下的信贷业务经营决策的议事机构,对全辖信贷业务起智力支持和制约作用。本行行长对董事长授权范围内的信贷决策负总责,贷审会主任委员负直接决策责任。
第三条 贷审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凡属于贷审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贷审会会议审议。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议事范围
第四条 贷审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信贷业务事项。
(二)依据相关制度和调查论证结果对自然人、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确定授信额度。
(三)督促支行落实贷审会审议、审批的信贷业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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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导支行进行贷款会办。
第五条 审议范围及内容
(一)审议公司类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等,表外授信包括对外担保、承兑、保函等业务。
(二)审议100万元(不含)以上自然人授信。
(三)审议同业授信。
(四)审议展期及重组贷款。
(五)审议与授信业务有关的与其他机构的合作事宜,如担保公司准入、房地产公司按揭准入业务等。
(六)其他需贷审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本行贷审会实行委员制。贷审会委员包括专职委员和专家委员,均为本行员工。设专职委员5-7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本行分管副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授信评审部总经理担任),其余委员由授信管理、信贷管理、资产保全、风险合规等部门中熟悉国家金融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本行授信业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具有丰富信贷经验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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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行在专职委员以外设立专家委员库。专家委员主要从信贷管理部门、前台业务部门、资产处置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含曾在上述部门履职的人员)或基层行人员中产生,在专职委员无法出席贷审会或需审议事项专业性较强时,可邀请专家委员参加贷审会会议。
第八条 贷审会委员认定标准。专职委员原则上应具备从事信贷或本部门相关专业工作四年(含)以上从业经历,专职委员由贷审会办公室初审后报贷审会主任委员及行长认定,专职委员从工作部门调离后,其专职委员资格同时自动变更,但若在本行规定的专职委员产生部门之间调整的,其专职委员资格不需重新认定。专家委员原则上应具备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从事信贷相关工作四年(含)以上,熟悉信贷政策、国家产能政策、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财务或法律知识基础,业务能力、风险意识和责任心较强。专家委员任期两年,到期根据考核情况续聘或轮换,可连选连任。专职委员及专家委员资格认定后,若受到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或在年度工作考核中被认定为不称职,应同时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九条 贷审会办事机构。贷审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贷审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贷审会办公室设在授信评审部。贷审会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本行前台部门提交经授信评审部审查的授信材料并进行合规审查。
(二)负责提前将提请审议的信贷事项提交贷审会各委员。
(三)提请召开贷审会会议,通知贷审会委员参加会议并核实参会委员资格,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是否达到规定人数,组织当场投票和双人记票。
(四)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要求整理会议纪要,根据审议情况填制审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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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规定根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意见起草批复文件。
(六)负责对贷审会审议各类信贷事项的资料及有关文件保存及归档。
(七)负责贷审会运作后评价工作。
(八)协调和落实贷审会交办的事项。
(九)负责对贷审会审议各类信贷事项的资料整理归档,定期提交本行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十)按规定需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贷审会委员履行职责,享有以下权利:
(一)就所审议的授信业务向前台部门和基层支行了解客户情况及信贷管理情况。
(二)对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
(三)对贷审会审议的事项享有表决权。
(四)对经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事项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
(五)主任委员主持贷审会会议,确定会议议程,根据审议情况签署贷审会审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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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动议召开会议等。
(六)对改进贷审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贷审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委员应自主、公正、客观地审查授信业务和发表审查意见。
(二)按时出席贷审会,不得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席。
(三)遵守贷审会决议,遵守各项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将贷审会会议内容、表决情况及授信业务等信息对外披露。
(四)主任委员应为其他委员创造充分发表意见的良好氛围,不得授意或引导其他委员发表意见。
(五)非出于正常工作需要,不得与被审议授信的客户及上报部门人员进行可能影响正常履行审议职责的私下接触。
第五章 贷审会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受理。授信评审部对前台提交的授信资料进行审查,凡事实调查不清的,退回补充调查。授信评审部要在审查报告中明确阐明意见,不同意授信的,直接退回;同意授信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贷审会办公室。贷审会办公室按规定对拟提交审议的有关授信事项进行要件审查,对符合规范要求的信贷事项及时安排提交贷审会。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要求前台部门及基层支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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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会议准备。贷审会办公室提请会议主持人及时召开贷审会,做好会议资料准备,将审查报告、复查报告提前至少一天发送给参会委员,通知参会委员和汇报、列席人员按时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议。会议主持人负责组织对提交贷审会的信贷事项进行审议。审查人员向贷审会汇报审查情况,调查人员可列席会议并根据委员要求补充说明情况。参会委员应就汇报内容及关心的问题向调查人员质询,并对主要内容及突出问题进行自由讨论。经多数委员认为需要对信贷方案(包括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限制性条款、管理要求等进行修改的,主持人可根据多数委员意见进行修改,全体委员就修改后的信贷方案、限制性条款、管理要求等进行投票表决。审议的信贷事项实行记名投票表决,委员意见为不同意的必须说明理由。
贷审会办公室设立专用的记录本,专人负责对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进行记录,贷审会参会委员不能担任会议记录工作,审查人员不能负责本人主审项目的记录工作。记录人员要记录会议的次序、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委员、列席人员、记录人,逐项记载审议的情况,包括审议事项、报告部门和报告人、报告内容、委员审议发言、列席人员发言等。对贷审会会议记录,应由贷审会办公室列入档案管理范畴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会议纪要。贷审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委员与列席人员、讨论事项和审议结果;根据投票结果填制贷审会审议表,连同会议纪要一并呈报贷审会主任委员签署意见。贷审会主任委员根据审议情况签发会议纪要,就审议事项在贷审会审议表上就项目本身签署同意、不同意的意见。
第十六条 审批。贷审会办公室将授信事项的审议表提交董事长或行长审批,并附主任委员签批的会议纪要等资料。有权审批人签署最终审批意见,可以提出更为严格的信贷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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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如减少授信额度、要求追加担保、增加限制性条款和管理要求等),但不得放宽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信贷条件。对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有权审批人享有一票否决权,但对贷审会未通过的事项,无一票赞成权。
第十七条 批复。贷审会办公室根据有权审批人最终签批意见起草文件批复业务部门或基层行,批复可采取发文或贷款审批表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督促与检查。授信评审部及信贷管理部对贷审会批准的信贷业务督促落实,并会同审计部门进行后续检查,由监察室进行相关纪律督察。
第六章 贷审会运作规则
第十九条 贷审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二、周四下午召开贷审会如遇特殊情况,主任委员可临时召集贷审会委员审议。
第二十条 主持人。贷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并参加投票表决,签发会议纪要,在审议表上签署意见。原则上主任委员不得缺席,特殊情况可由行长或主任委员书面授权贷审会副主任委员(或其他专职委员)主持贷审会,并参与投票表决,签发会议纪要,在审议表上签署意见。授权书作为贷审会运作档案归档。
第二十一条 参会人员。贷审会会议出席委员人数不得低于5人,其中专职委员不得低于出席委员人数的2/3。授信评审部的专职委员必须参加会议,信贷管理部门的专职委员原则上应该参会,确实无法参加的,由本部门的专家委员参加或主任委员指定其他委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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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实名投票制度。贷审会委员实行当场记名投票,不得弃权,不得会后补票。贷审会办公室安排双人记票。计票人和监票人在表决汇总表上签名,并计入会议纪要。经三分之二(不含)以上票数同意的审议事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列席制度。审议大额贷款项目、高风险贷款项目、资产重组类贷款项目等业务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前台部门、基层行可列席贷审会会议补充说明情况,但必须在表决前退席。董事会、监事会派员列席贷审会,不发表意见,不进行表决,对贷审会运作规则、工作流程等进行监督,并将相关情况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对于列席发现的问题,董事会、监事会可向行长室下发监督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 后评价制度。贷审会办公室应至少每半年向贷审会及行长室报告贷审会运作、委员履职(出勤、发表意见、投票表决情况等)、贷审会审批业务的限制性条款落实、投放进度、资产质量等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回避制度。贷审会主任委员认为本人参加审议某笔授信业务可能有重大利益冲突,可向行长提出回避申请,由行长指定其他专职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贷审会主任委员如认为某位委员参与审议某笔授信业务可能有重大利益冲突,可要求该委员回避;贷审会委员认为本人需要回避,应主动向贷审会主任委员说明情况,由主任委员决定该委员是否应该回避;贷款申报部门或基层行认为某位贷审会委员与待审项目可能有重大利益冲突,或其他原因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时,也可向主任委员提出回避申请,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应该回避。
第二十六条 保密制度。贷审会参会委员及其他参会人员应履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委员发表的意见及表决内容。投票表决表应设计为可密封样式,委员在投票前将投票表决表的姓名进行密封,考核评价委员工作时由贷审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拆封。在密封期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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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不得拆封,但在内外部检查等特殊情况下,报经贷审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可以拆封;密封期结束后,除贷审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外,其他人如需查阅投票表决表,需向贷审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贷审会主任委员同意。查阅情况需有书面记录。投票表决表密封期为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异议处理制度。贷审会主任委员综合各委员意见后认为送审业务审查依据不充分,可暂时不投票表决,贷审会办公室通知上报部门补充材料,并经授信评审部审查后再报贷审会审议。对于虽经贷审会表决通过,但部分委员投票否决、存在异议的事项,表决结果继续有效,但贷审会办公室应对异议进行记录、整理,由授信评审部组织相关前台部门或基层行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若异议核查结果属实且风险较大影响贷款安全的,贷审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及相关委员,对客户的授信及用信情况进行关注,并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八条 复议制度。审议事项被否决后,前台部门或基层行可申请复议,必须说明理由,贷审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方可复议;有权审批人否决的事项,前台部门或基层行提请复议,必须说明理由,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贷审会两次否决的授信无重大变动的,半年内不得再次提交贷审会;贷审会全票否决的,不得申请复议。
第二十九条 激励考评机制。本行建立以风险控制指标为主,兼顾工作量等指标的激励考评机制,主要考评委员审议授信业务笔数金额、经审议的资产质量、委员出勤率、审议发言、表决意见等,并与委员经济奖励及处罚挂钩。对涉农、涉小微等符合国家鼓励投放领域的授信业务审批,设定一定的容忍度,审议业务不良率在容忍度之内且不存在道德风险和违规的,不扣减委员考核得分。
第三十条 问责机制。本行建立贷审会审查、审批环节的问责机制,对审查不严、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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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资料不真实、贷款风险不符合要求但不反映、不把关,要求或指使调查人员对调查报告进行误导性或错误性修改的对贷款审查人员按照本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问责;对贷审会委员指使基层支行、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对授信报告进行误导性或错误性修改和陈述的,在贷审会发表误导性意见或明知影响贷款资金安全的重大事项但隐瞒不报的,对贷审会委员按照本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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