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OFDALIANUNIVERSITY2004年10月Oct.2004
儒法思想与中国法制研究
王云飞,刘宣池,罗 浪,丰 霏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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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儒家思想作为封建正统思想,几千年来深刻影响着中华民族的风俗、文化和国人的
思维模式。法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进而在法制上表现了儒家的思维模式。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相对立而产生,并始终伴随着中国第一个封建集权国家———秦的建立、兴盛和灭亡,秦的全部政治实践、法制实践都以法家思想为导向。随着朝代的更替,法制的衍进,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逐渐由对立走向了融合,共同指导中华法制。本文拟从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特点出发,进行比较,旨在探索两种思想的切合点及它们与中华封建法制的切合点,进而联系现代法制建设,为现代法制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家思想;中国法制
中图分类号:D920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395(2004)05-0092-04
StudyofConfucian-FaismIdeologyandtheChineseLegalSystem
WANGYun-fei,LIUXuan-chi,LUOLang,FENGFei(CollegeofLaw,DalianMaritimeUniversity,Dalian116622,China)
Abstract:Asafeudalorthodoxideology,ConfucianismmadeagreatimpactontheChinesecustoms,cultureandthink2
ingJurisprudence,whichisinimportantpartofChineseculture,wasalsoaffectedbyConfucianismandembodiedtheConfucianthinking.Thelegalismthataccompaniedtheestablishment,developmentanddestructionoftheQinDynastycameintobeingtogetherwithConfucianismalthoughtheyareopposite.Thelegalismguidedthepoliticsandlegalprac2ticethroughoutthedynasty.Withthedevelopmentofhistory,thetwoideologiesbegantomerge,affectigtheChinesele2galsystem.Toexplorethepointoftheirconnectionandtoprobetheconnectionbetweentheideologiesandthesystem,thispapermakesacomparisonbetweentheideologieswithapurposeofprovidingreferenceformodernlegalsystemin2stitution.
Keywords:Confucianism;Faism;Chineselegalsystem
一、儒家“仁而后治”的统治哲学
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因最能适应中央集权的君主专政政体和宗法血缘社会的需要,而渗透到了中华文化的各个层面,对中华的政治思想、法制思想及国人的道德修养、伦理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整个儒家文化的精神方向,在于以圣贤作为理想人格的典范和人生追求的目标,激励人们加强道德修养,藉以完善人的道德主体,提升人的精神境界,实现人的价值和尊严。它在政治上,以实现王道仁政为目标;在道德修养上,把至仁、至圣作为极限,可以说,儒学的实质是一种“人学”。
儒家的统治哲学是一种独特的“道德—政治哲学”,①这种统治哲学以“仁治”为出发点,以“人治”为依托,然而这里的“人”是“圣人”,是有着极高的道德修养的人。儒家的政治理想可归结为“内圣外王”,即统治者由“修身”而达到仁、圣的精神境界,然后以仁、圣“齐家、治国、平天下”。儒家的这种将主体心性修养与社会政治教化融为一体的统治哲学从
“人性本善”出发,是一种极端理想化的统治哲学,也是一种全盘主观的统治哲学。
在“仁”上,孔子从“人”本身出发,创建了较为完善的“仁学”体系,确立了儒学中的道德标准,也是儒家思想的本源。孔子的仁学体系包括“仁者爱人”“、孝悌为仁之本”、“为仁由己”“、杀身以成仁”等一系列内容,这些内容以“人”为主线,贯穿了行“仁”的内在要求和外在行为,强调主体通过自身主观努力,并遵循“仁”的原则,从而达到“仁”的境界。这一思想影响中华民族意识形态两千余年,以至蒋介石在为孔庙题词写下了“千秋仁义之师,万世人伦之表”的千古绝句。孟子在孔子基础上,明确地提出了“性善”论,认为人人生来就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四者分别是仁、义、礼、智之端,称为“四端”。人只要扩充“四端”就能发展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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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善行,完善自己的道德。可以看到,儒家的“仁”思想是一种对人的理想,这也是儒家“人本位”思想的重要体现。
在“治”的方面,儒家代表人物大多主张因“仁”而“治”。
Ξ收稿日期:2004-09-06
基金项目: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资助项目(L03AFX001)
作者简介:王云飞(1954-),男,大连海事大学教授。
第5期 王云飞等:儒法思想与中国法制研究 93孟子云“:人皆有不忍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于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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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该言集中体现了孟子的“仁政”思想。“不忍人”即仁、善“,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即由“仁心”而施“仁政”集中体现了孟子的“仁政”思想,即由“善心”而施仁政的理想。可见“,仁政”是“仁”在政治实践上的体现。可见“因仁,而治”始终是贯穿于儒学政治的一条主线。儒家试图以“仁”和“善”为导向,把社会引领向一种圣人(圣君)以“仁政”治国的境界。
总之,从儒家的统治哲学和思维模式看,儒家思想充分肯定了人的主体精神崇高地位,是一种“人本位”的思想。这种思想先把人理想化,认为“人性本善”,通过自身努力便可“致仁致圣”,于是人便可以“德”、“礼”治国。故此,儒家的“礼治”“、德治”背后是“人治”。然而儒家的理想化是“人治”,没有严格的制度化的依托,必然被封建统治者扭曲,片面利用其“伦理纲常”的思想,而失去了儒家思想的本质,最终使儒家思想在封建统治中成了束缚人民的工具。
能靠威势。法家利用这种人性论否定了宗法关系,也就否定了贵族的特权地位,从而为推行“法治”,实现新兴地主阶级利益提供了依据。基于这种“性恶论”,法家在推行法治时采取“重刑轻罪”“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止也”,⑤即“只有刑罚重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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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所得之刑,才能阻止其犯罪”。法家为了论证“法治”的必要性,还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法律和制度都必须随着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故而在立法上法家提出须“当时而立法”并且要“令顺民心”,即立法应适应时代,且要合乎本阶级的意志。从上述历史观出发,法家进一步提出战国时期的形势是“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在这种形势下,必须致力于富国强兵,迅速发展农业生产和加强军事力量。基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他们认为要想富国强兵,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颁布法令,奖励耕战,惩罚不利于耕战的人。为保证这样的法令得以贯彻,就须厉行法治,使人人严格遵守。他们的历史观就在于说明实行“法治”已成为历史之必然。
综上可见,法家的“法治”理论源于“性恶”之说,这就使使法家的整个理论系统带有浓厚的功利色彩。这种理论完全摒弃了人性中“善”的一面,也造成了法家将其理论推广到实践当中时的严苛。但是应该看到,法家在治国之道上首次提出了应以一个相对稳定的、规范的客观标准———法,来约束、调整行为,这种治国的方法便是“法治”。而且,法家的历史观带有朴素的辩证法的观点。这些思想在中国的历史中不能不说是巨大的进步。
(三)法家推行“法治”的政治体现法家不仅提出了完善的“法治”理论,并将其付诸政治实践中,但是法家的政治实践因其阶级立场,完全以巩固君权为目的,成了一种高度加强中央集权的政治实践。
首先,为使法成为人们言行的绝对权威,法家要求法令公开“,使万民皆知所避就”;提出“壹刑”、“刑过不避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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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鼓吹“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燔诗书以明法令”。此一来,法家不仅完全推翻了儒家礼治中贵族的特权地位,更用极端野蛮的手段发展文化专制。
为使法治的推行得到政治制度上的巩固,法家提出“法”“、术”“、势”结合,以巩固君权,并把立法权全部收归君主。这样,法家维护了君主专制,预先觉察和防止了贵族大臣的篡权。但是,巩固君权也必须“以法为本”,在“法”的基础上加强“术”和“势”。法家企图用这种模式建立起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政权,以实现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
综上可见,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核心,在于树立法令的绝对权威,进而建立中央集权,体现了法家的阶级要求。这种方法一方面唤起了中国人的法的意识,强化了整个社会对法的重视,但另一方面又加强了中国人法即刑的固有观念,使中国人愈发难以形成对法律的认同。
总之,从法家思想的产生,到思想核心来看,法家思想是一种本着为新兴地主阶级服务的功利主义思想。法家思想中的“依法而治”“、法不阿贵”等内容,虽然与现代的“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着本质的差别,但是这些思想为中国人几千年来一直在探索的治国之道开辟了新的方向。
二、法家的法制思想源流
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在中国历史中,法家没有一直发展下去,而随秦朝的覆灭而破产,然而法家的思想却一直保留在中国法律思想中,延续至今。
(一)法家思想的产生
法家思想应时代变革潮流而兴起。中国社会自进入战国以后,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社会阶级关系也发生了变化,由奴隶主阶级和奴隶的对立发展到奴隶主和奴隶、封建地主和佃农两对阶级矛盾并存。佃农和奴隶经济地位极端底下,受到惨重的剥削和压迫,于是他们纷纷起义。对统治者来说,镇压“盗贼”成了他们登上历史舞台后的主要任务。另一方面,土地私有制造就了新兴的地主阶级,他们和新老贵族产生了激烈的矛盾。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政治上实行非世袭制官僚制和中央集权君主专制,而贵族要求保持世卿制和各级贵族相对独立;在经济上,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全面发展地主经济,而贵族要求实行领主制。因此,在剥削者内部,新老贵族和新兴地主阶级展开了激烈斗争。在这种形势下,法家思想应运而生,并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一方面,为镇压起义,他们强调重刑峻法,另一方面,为推翻新老贵族,强烈要求变“礼治”为“法治”,反对贵族专权。法家思想于是以各诸侯国的变法运动为载体,兴起、发展。
(二)法家的“法治”理论及实践“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法治”要求“事皆决于法”,反对贵族垄断土地所有权的土地国有制和世袭各级官吏的宗法等级制;主张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和根据功劳和才能选拔官吏。法家的“法治”理论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为支撑,和传统的“礼治”形成对立。
法家认为“,民之性,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取利”,④即人人都有“好利恶害”的本性,并能权衡利害,从而趋利避害,因为所以只能用赏罚的法律手段来进行统治,这也是法治的思想基础。而君臣之间更是一种“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的关系,所以君若服臣,不能靠德厚,只
大 连 大 学 学 报 第25卷94
然而法家虽把“法”作为统治的最高标准,但又使这种“最高标准”的制定权掌握在最高权力者———君主的手中。因君主权力没有得到限制,于是法家的“法治”最终还是转化为了“人治”。而法家思想源于对人性的否定,于是这种“人治”就成为一种严苛的“人治”“,人治”下的“法”也是一种恶法,这便为法家的最终破产埋下了伏笔。
文繁缛杂乱,缺乏体系,可见立法者在立法时只是依“实用”而立法,而未对法的内在逻辑加以考虑。这也是秦后期法刑不分的重要原因。
总之,秦代把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完全对立起来,而废儒从法。这种极端的作法最终导致了法家的破产。然而法家的诸如“以法治国”“、令尊于君”等主张至今仍有其现实意义。
(二)汉代“:引礼入法”
汉代由秦末农民起义军中的刘邦集团所建立,是中国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在法律思想上,汉代形成了要求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作为指导立法,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已是儒法合流的产物,而汉代的法律思想最大的特点为重德轻刑,即在儒法合流中大大地偏重儒学。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推行“引礼入法”、“三纲入律”,主张德治,形成了与秦朝法家迥异的理论学说,影响了汉武帝以后乃到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制实践。
汉代推行儒家思想,确立了“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使汉代的法律重新开始人性化。在“德主刑辅”指导下的一系列原则,如恤刑制度、亲亲得相首匿等,体现了人道,维护了封建家庭关系。这些原则与秦的“壹刑”截然相对,它们为民众提供了一个相对宽容的法制环境,于是也更容易为民众所接受。法制“以人为本”是封建立法思想的巨大进步。但是全盘运用儒家思想,大力推崇儒学,而失去了法家学说的某些精华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弊端,其典型表现在董仲舒推行的“春秋诀狱”制度。
“春秋诀狱”指司法官吏在司法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罪犯的根据。这使汉代的司法带有了很大的随意性,而失去了法家所提倡的一切皆“缘于法”的确定性。儒家经典并非法律条文,它不具有法律条文的规范性,其文字也常常使人做出不同的解释,于是导致“罪同而论异”的后果。而在“春秋诀狱”中,董仲舒又大力倡导“原心定罪”,就更为不法官吏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附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⑧大大地为司法腐败开辟了方便之门。
另一方面,儒家的纲常思想被统治者扭曲利用,加剧了君权的维护。统治者利用封建纲常思想,要求百姓对其统治的绝对服从,束缚了百姓的思想行为,这又违背了儒家对“人”的主体精神的推崇。同时,儒家鼓吹“重义轻利”,进一步防止劳动人民为捍卫自己劳动所得或夺回自己劳动果实所做出的反抗。这一切都严重地压抑了人们的权利观念,有碍于法律的正确传播。
总之,汉代的重儒轻法的法制思想及其指导下的法制实践在某些方面使人们对法产生了一定的亲和力,但另一方面又削减了法的权威性。于是,一种“权威”的“善法”成了时代的呼唤。
(三)唐代“:权威善法”
唐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成果最为辉煌的时期。在法制思想上,唐代把儒家和法家的思想恰到好处地融合起来,取儒家思想的灵魂、法家思想的形式,使唐代的法律制度成了一种“权威的善法”。
三、儒家、法家与中国法制的论考
儒家思想作为封建正统思想,几千年一直渗透在中华文
化的各个层面,当然也对中国法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法家思想基于“法治”和“法制”,虽然在中华历史中仅存了不足三百年,但是它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不可不谓深远。然而这两种思想自产生之时便截然相对,它们又如何同时存在于中国法制当中,共同影响中国法制呢?下面将从秦、汉、唐三个典型时期加以分析。
(一)秦代“:以法为本”
可以说,秦采取的是一种完全排除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法家的思想给秦代法制制度带来了巨大的进步,然而统治者对法家思想的极端运用也带来了秦朝的覆灭。
1、法家思想在秦代法制中的积极作用。法家的“以法为本”的思想核心是中国法制中的巨大进步。这种思想摒弃了“人治”的随意性,而以一个相对稳定的标准来衡量、处理所有人的行为,强化了“法”作为行为规范的规范作用。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秦律制定者确立了“一切皆有法式”的立法原则,将法律的调整范围扩大到了各个领域,并且法律内容详细具体,语言精确,把中国成文法的制定技术向前大大发展了一步。
“以法为本”的思想核心带来的另一个重要进步便是废除了贵族专权,使“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令高于一切,高于君主本人的思想维护了法的权威性,法令一出,无论任何人都要遵守。这有效地防止了“君臣释法任私”,增强了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2、法家思想与秦代的覆亡。法家“法治”学说固有的欠缺,使秦王朝走上了严刑峻法的残暴统治之路。秦行“法治”,然后最终走向了专制,最终导致了法律秩序的丧失,其原因有三:
首先,法家行“法治”是建立在君主专权统治的基础之上,君主有全部的立法权。尽管前期的法家提出了“毋强不能”的立法原则,但这并不能抑制住立法者的一味严刑峻法。这种弊端根源于法家的阶级属性,法家代表新兴的地主阶级而非广大的农民阶级。法家的主张是使极少数人拥有立法权,必然导致阶级矛盾的激化。
第二,法家的“法治”思想源于“性恶”之说,并主张废儒学仁义,把道德与法律完全对立起来,使法律成了一种单一的刑罚手段。而后期法家极力推崇“严刑峻法”,使人们难以对法律产生亲近感和认同感,加之统治者的残暴统治,最终导致了人民对这种“法治”的反抗。更加严重的是,秦王朝的法制实践,给后人留下了难以抹去的法律即酷刑的印象。
第三,秦重法制而未重法学。秦沿用法家的思想,使一切“皆有法式”,把法律伸向了社会的各个领域。然而这仅仅是沿循了“法”的一种约束形式,而未深入到法的内涵,因而没有也不可能赋予“法”正确的价值。可以看到秦代律目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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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儒家思想在唐代法制中的体现。唐朝作为封建社会
的典型时期和鼎盛时期,对儒家思想极力推崇。唐律维护“三纲”等级,将谋反、恶逆、大不敬等十种触犯“三纲”的行为定为“十恶”,并且重惩。在恤刑上,唐总结了前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教训,对老幼残疾减免处罚,体现儒家的仁政思想。另外,唐律发展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将其扩大成为“同居相隐不为罪”的维护封建家庭秩序。凡此种种,都体现了唐代法制对儒家思想的遵从。
2、法家思想在唐朝法律制度中的表现。法家的思想在唐代再一次受到重视。唐代吸取了法家思想中对于“法”作为行为准则的观点,并加以发展。在唐朝前期,唐初几代统治者重视以法律作为治国的手段,建立了完各的法律体系,并通过律疏等形式使其明确规范,便于操作。在司法活动中,唐代坚持“一断以律”的作法,对于一切人员皆依律而处,不分等级贵贱。在完善、明确的法律制度下,君王带头依法守法,整个唐初的社会形成了良好的法制风气。
3、唐朝法制中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融合。在法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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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上,唐朝坚持“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把礼义道德规范直接纳入法律,使儒家学说法典化,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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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的状态。唐律用儒家的标准来规定权利义务的分配,再将这种分配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使道德标准得到了明确的法的规定和规范。可以说,几乎所有儒家提倡或禁止的行为都可以在唐律中找到相应的法律后果。值得一提的是,唐代的统治者给予封建官吏很多特权,但是这些特权也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要求贵族、官僚们在法律范围内行使特权。可以说,唐代的法律制度是一种“依法”的“德治”,而非“人治”的“德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唐代的法律思想虽然较前十分先进,但仍是从维护封建统治的角度出发,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这种阶级性决定了唐代的法制仍是对人民剥削的法治。
综上可见,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由斗争走向统一,它们的斗争和融合对中国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意义。单纯重“儒”而废“法”,则难以维护“法”的权威,单纯重“法”而废“儒”,则难免走向苛政。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儒家和法家的阶级本质都是封建地主阶级,本身有其局限性,加之被统治者从自身利益出发的歪曲利用,必然会走向极端。
是广大人民的道德标准,而非封建的“纲常思想”。基于此,立法者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应以无产阶级的道德标准为分配标准,使道德对行为的高速蕴含在法律对行为的调整之中。这样的法,方可称为无产阶级的“善法”,也更能为广大人民所接受,最终达成无产阶级的“大治”。
(二)法家思想与现代中国法制法家思想中的“严刑峻法”固然不足为现代法制所取,然而其“缘法而治”的思想却应一直为中国法制所吸纳。诚然,法家的“缘法而治”与现代的“依法治国”有着阶级本质上的区别,然而现代的法制仍应本着“法律是唯一准绳”、“赏罚分明”的原则,而应坚决抵制“有法不依”或“权大于法”。
为达这一目的,首先在立法时应遵循完备,明确的原则,作到“有法可依”,且“有确法可依”。在司法,行政过程中更应把法律作为唯一的准绳,而坚决抵制以权代法或权大于法。而法律本身应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顺时代潮流而发展,方可保证在任何时代的任何领域都能“缘法而治”。
(三)“德治”与“法治”的结合“德治”与“法治”结合的问题,亦即把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结合,并运用到司法实践的问题。然而,现在人们所说的“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二者并存在现代的治国方略中,而未真正地融合起来。“德治”和“法治”分离将导致“德治”的不规范和“法治”内涵的欠缺,而将二者有机地结合方可发挥二者的优势。
把“德治”和“法治”结合,以避免德治的不规范和法治的空洞的最佳方式便是把德治寓于法治,即把德治的内容转化为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形式,并把这种权利义务赋予人们,调整人们的行为,再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使德为法之内容,法为德之形式,最终达到通过“法治”实现“德治”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结合的方式与唐代的“礼法合一”虽然在形式上相似,但是有本质的不同。唐代的“礼法合一”最终是为封建地主阶级服务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而现代所讲的“德治”和“法治”的结合则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总之,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之精华吸纳,融入到现代法制当中,在立法、司法活动中将其融合方可完善中国的法制,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
四、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在中国法制中的应然状态
随时代的更迭,中国的统治阶级已成为代表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无产阶级,中国的法制也已从维护无产阶级利益的目的出发。然而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一直绵延在古代中国的法制中,对现代的法制仍具有指导意义。现今再看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则应将其基本观点赋以时代意义,并从无产阶级利益的角度出发,吸纳其精华,为现代中国法制所用。
(一)儒家思想与现代中国法制
儒家思想中的以加强人们道德修养、实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的“人本位”思想对现代人仍有巨大的现实意义,而其中“孝悌”“、仁义”等道德标准仍应为现代人所追寻。在现代的中国法制中,仍应把“仁”、“德”作为法制的灵魂。立法者的意志应与“求善”的诉求统一起来,使法以仁德为方向来发挥社会管理的功能。这种“仁”、“德”是无产阶级的道德标准,
注 释:
①徐远和《儒学与东方文化》,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54页。②徐远和《儒学与东方文化,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54页。③《孟子・公孙丑上》。④《商君书・算地》。⑤《韩非子・六反》。
⑥王占通《中国法制思想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52页。⑦《韩非子・和氏》。⑧《汉书・刑法志》。⑨《唐律疏议・名例律》。⑩《四库全书总目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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