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港口中转煤炭管理办法[1]

来源:知库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山西焦煤港口中转煤炭管理,完善港口管理制度,提高港口工作效率,稳定和提高中转煤炭数量和质量,实现企业效益最小化,结合港口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煤炭销售总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承担山西焦煤港口中转煤炭铁路运输计划的制定,发运以及集港煤炭的接卸、归垛、装船、结算等一切港口中转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港口管理程序,统一中转煤炭计量、实现港口中转煤炭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汾西矿业公司。

第二章

第五条 销售总公司每年初根据山西焦煤年度生产计划及用户需求与用户签订港口中转煤炭合同。

第六条 依据签订的港口中转煤炭合同,结合铁路流向、港口吞吐能力制定山西焦煤年度港口中转煤炭计划,确定用户在各港口中转煤炭的品种,数量及质量情况。

第七条 每月底前,由销售总公司港口公司(以下简称港口公司,文中未标明“山西焦煤”的部门指销售公司所属部门)组织召开月度船期会议,会议由销售总公司分管港口、

出口的副总经理主持,分管计划、调运、煤质、结算、市场的副总经理及计划部、调运部、煤质部、市场战略研究中心、财务(结算)部、出口公司、港口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各参会单位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

1、港口公司提供当月港口集港、装船、库存煤炭数量及质量情况等有关事宜。

2、市场战略研究中心,出口公司提供报月用户需求及市场变化情况。

3、计划部提供次月铁路运输正式计划审批情况,铁路审批政策变化及铁路运输补充计划审批情况。

4、调运部提供次月铁路流向情况及次月预计集港量。 5、煤质部通报当月各矿厂出厂产品质量及次月预计生产情况,依据煤炭合同,制定港口装船配煤方案。

6、财务(结算)部提供用户货款结算情况。

港口公司具体负责上述资料的汇总,平衡,并草拟次月港口船期计划汇总表.

会议研究确定次月港口中转煤炭计划,制定次月煤炭集港和装船计划,报送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执行。

第八条 计划部应根据已确定的次月港口中转煤炭计划及时报批铁路运输补充计划,并在执行月中根据铁路运输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补充.

第九条 调运部应根据船期会议安排编制发运方案,分矿

别、分煤种、分质量,按时将煤炭组织发运到指定港口。

第十条 子公司各矿、厂(以下简称矿、厂)应根据销售总公司提供的煤炭发运数量及质量指标,认真组织生产,并加强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稳定。

第十一条 各矿、厂发往港口的煤炭,在火车离开矿(厂)后的24小时内将发运煤炭所到港别、煤种、数量、质量、车号以及生产矿别等情况及时传真到港口公司,港口公司负责将各矿、厂发运情况汇总口传真到各驻港口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

第十二条 对于发往港口的虚车数量,港口公司应做好记录,在补装车后,以当日实际发运数量为准.

第三章 接卸与装船管理

第十三条 办事处在收到港口公司传真的发往情况后,及时分矿别、分煤种、分质量指定进港煤炭接卸计划,并通知港方和代理商,做好接卸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煤炭到港后,办事处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卸车、堆放、做好车号核对、过衡和检验,并督促港方和代理商,必须单堆单放,避免相互污染。

第十六条 对于未按期到港的个别车辆,办事处应做好详细记录,超过一个月仍未到达的,港口公司以书面形式报告销售公司相关领导和部门,经查找确认该车辆已经变更到站或丢失,该车煤炭数量应从港口发运及进港煤炭数量中扣除,

并办理转账和报损手续.

第十七条 当进港煤炭铁路货票和矿报数量不一致时,以铁路货票数量为准,并反馈矿厂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办事处工作人员对港口库存煤炭实行全天侯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库存煤数量、质量变化情况。为销售公司制定装船(配煤)方案及市场开发提供可靠的数据.

第十九条 市场战略研究中心,出口公司负责协调用户按照船期计划表安排的装船数量,装船煤种及装船时间正常抵港装船,并提前五天向港口公司预报船期,提报装船煤种、数量、质量指标以及付款方式和货款结算情况。

第二十条 船到港前,港口公司按照市场战略研究中心,出口公司送达的装船确认书或装船审批表,依据煤质部提供的配煤方案,拟定港口装船通知书,确定装船方式及配煤方案,下达办事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办事处向港方、代理商提供装船所需港存煤数量,煤种及质量情况,并按照港口公司下达的装船通知书要求,制定装船委托书送达港方,办理报港(关)、报验手续。

第二十二条 随时监控库存煤炭的水分,对低于合同水分库存煤炭,应协调港方适当进行补水作业,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船到港口,办事处人员应上船验仓,确认仓

底干净无杂物后,方可通知港方装船。

第二十四条 装船期间,办事处值班人员要在全过程监督装船(配煤)方案的实施及除杂设施的使用,若出现未按转船(配煤)方案规定进行装船以及除杂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应立即协调港方等有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在堆场取煤时,发现港存煤质量有异常,应立即协调港务局停止装船或改变取料部位,确保装船质量。

第二十五条 装船完毕后,办事处人员和港方、代理商及商检部门共同确认水尺数,并根据皮带计量和总控数量准确分割配煤煤炭数量,同时核减相应煤种库存数量。

第二十六条 商检部门的商检报告单出具后,同水尺鉴定表当日一并传真回港口公司,由港口公司负责办理出入库及相关结算手续,商检报告原件直接寄给用户.

第二十七条 对库存煤炭堆放时间超过一个月,港口公司应以书面形式报告销售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研究解决办法,避免增加港杂费和煤炭质量发生变化.

第二十八条 月度船期计划汇总表中安排的船只,到港前由市场战略研究中心,出口公司填制装船确认书,部门负责人同意后,送达港口公司.

第二十九条 若船只到港时间或所到港口发生变更,市场战略中心,出口公司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分别由销售公司分管市场、出口、港口副总经理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月度船期计划汇总表中未安排的船只,或装船数量超过规定数量,均视为无计划装船。无计划装船,须由市场战略研究中心、或出口公司填制港口装船审批表,经销售总公司分管市场、出口、港口的副总经理同意,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组织装船。

第三十一条 在销售滞销煤期间,针对港口库存的压港煤,用户已全额预付款,但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到港装船的,应由市场战略研究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经销售公司分管市场、港口的副总经理同意,报请总经理批准后,由港口公司先行将煤炭从场地划拨出来,至装船时,十日内港口堆存费由山西焦煤负责支付,超过十日的港口堆存费用户承担装完船办理结束手续时,出库时间以付款为准。

第三十二条 港口公司应对装船手续进行严格的审核,核对合同无误,确认付款方式与合同规定相符,方可向办事处下达装船指令。若付款方式与合同规定不相符,应由市场战略研究中心,出口公司写出情况说明,经销售公司分管市场,出口、港口的副总经理同意,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内、外贸煤装船互借煤炭必须办理相关借煤手续,由需煤方填制港口装船审批表,说明借煤原因,经销售公司分管市场、出口、港口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港口公司方可组织装船。

第三十四条 出口煤装船需与山西焦煤以外的单位互借

煤炭的,由出口公司拟订借、还煤审批表,经销售公司分管出口、港口的副总经理审批,并报总经理批准后,由港口公司负责实施。还煤时,由港口公司监控所还煤炭的数量、质量情况,无误后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第四章 计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矿、厂应定期对轨道衡进行权威鉴定和保养,并加强计量人员的培训,严格按照列车标重装车,努力减少装车亏吨。

第三十六条 港口公司要对进港煤炭尽量做到批批过衡检斤,并对精煤进行水分检验。

第三十七条 所有进港煤炭均以港口过衡重量为基础,根据煤种分别确定进港煤炭计量重量。

1、精煤以8%水分为计量水分,凡进港煤炭抽查水分超过8%计量水分的精煤,均以折合后的数量(剔除水分因素)减去港口损耗作为进港煤计量重量。

折算公式:Qm=Qt×{———--a}

其中,Qm为进港煤计量重量,单位:吨;Qt为进港煤过衡重量,单位:吨;Mt为进港煤港口检验全水分(%);Mm为计量水分(%),按8%计;a为港耗系数,按1.0计,两次倒装按2.0%计.

2、精美以外的筛混煤、洗混煤、洗矸等产品,到港后按照国家规定在过衡重量的基础上扣除港耗1。0%,两次倒

装的港耗按2.0%计.

3、进港煤炭因特殊原因未能过衡且当月过衡率大于60%时,一律按照当月进煤港煤盈(亏)吨率折算盈(亏)吨数量后计算。进煤精煤为检验全水分的,按当月进港精煤平均水分计算进港精煤数量。

4、因天气恶劣、衡器故障等特殊原因,当月过衡率低于60%时,当月进港煤为过衡部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铁路货票重量的基础上扣除1.2%途耗与1。0%港耗后的数量为进港煤炭入库数量,精煤在扣除以上途耗后按计量水分折水后再扣除港耗后的数量作为进港煤炭数量。

第三十八条 库存煤炭的计算

各煤种(净量)库存=进港煤炭入库数量(净量)-装船结算量。

装船结算量,无论内贸还是外贸,均以用户合同水分为基准,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直接视为装船结算量(净量);超出合同水分约定范围的,超出部分按行业有关规定从水尺量中扣减,扣减后的数量为装船结算量(净量)。

第三十九条 港口公司按季度与各子公司核对港口煤炭的发运量、进港量、装船量、结算量,库存结余量,经双方签字认可后报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部、企管部以及销售总公司相关领导和部门。

第四十条 港口公司每月填制进港煤炭过衡、质检及进

港量折算表,并以此作为各子公司煤炭进港量的依据,各子公司如有异议,可要求查阅港口进港煤炭过衡及检验的原始单据。

第四十一条 山西焦煤每年对港口库存煤炭至少进行两次实地盘点,由山西焦煤企管部牵头,山西焦煤财务、审计、调度、地测、销售总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部门参加。

第四十二条 盘库首先由销售总公司各港口办事处提供预计内贸、外贸煤炭的库存数,然后由地质测量人员用专用仪器对港口分煤种的实际库存逐垛进行现场测量,然后经专业人员按照各煤种的比重计算出相应的库存数量,确定最终盘库结果。上半年度的盘库结果如盈亏吨数量不大,可暂不做账务处理,待年终盘库后一次性调整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盘库结束后,由山西焦煤企管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实地盘库数据,结合与各子分公司核对确认的各煤种账面库存数据,最终确定港口库存煤炭盈亏吨数量,并对库存煤盈亏吨原因进行详细分析,整理下发港口存煤盘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 根据库存盘查结果,各子公司和销售总公司应统一调整次年年初库存数,各子公司还应结合各矿长生产实际库存和在途量,最终确定库存煤盈亏吨数量,然后依据财务会计制度对盈亏吨数量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当港口发生台风、暴雨等不可抗拒的自然

灾害,造成港口库存煤炭流失时,港口公司应积极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损失情况。子公司已上港口煤财产保险的,应及时报案,并协助子分公司负责进行理赔。

第四十六条 理赔报告出具后,子公司和销售总公司据此调整港口库存煤炭数量。

第五章 配煤管理

第四十七条 煤质部按照各子公司煤种生产情况与用户需求情况,制定配煤方案。

第四十八条 计划部要根据具具体配煤的煤种、数量进行每月发晕计划的提报,正式计划不捉时及时提报补充计划;调运部根据计划要求,按时组织有效发运,销售总公司对上述工作进行督促与落实。

第四十九条 港口公司负责协调港方进行配煤方案的全过程监督实施,办事处人员现场监督监控各煤种配比,保证配比数量及商品煤质量指标符合要求。

第五十条 配煤主要是把高硫、高灰的洗精煤与低硫、低灰的洗精煤、低热值的动力与高热值的动力煤与高热值的动力煤通过港口配煤销售,达到增值创收、效益最大化;配煤各煤种的价差以车板计划合同价价差为准;其中高硫煤的以定以硫分大于1.3%。

第五十一条 每批次配煤工作完成后,港口公司负责出具详细的配煤资料,包括配煤的煤种、数量、配煤后的指

标情况和价格情况等信息及反馈到各子分公司。

第六章

煤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矿、厂应严格执行《山西焦煤集团公司煤炭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本单位煤质管理,为港口中转提供合格稳定的煤炭产品。

第五十三条严格各矿、厂采制化管理,提高产品化验结果的准确性,不合格的产品严禁装车运往港口。

第五十四条 严格各矿、厂应加强冬季撞车防冻液的加注工作,避免由于冻车造成港口卸车不净和延时。

第五十五条 各矿、厂要加强生产工艺的控制,努力降低出厂产品水分,避免精煤超水及车装车外运。

第五十六条 煤炭进港后,实行分矿别、分煤种、分质量管理,杜绝混堆、连垛造成煤炭污染。

第五十七条 港口公司要委托权威煤炭检验单位对进港煤炭尽量做到批批采样化验,并对检验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整理,每月初将上月进港煤炭质量汇总情况报送销售总司相关领导及煤质部、各子公司相关部门。

第五十八条 进港煤炭发生内在、外在质量问题,港口公司要及时保销售总公司,由销售总公司向各子公司反映,各子公司要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五十九条 港口公司向煤质部定期反馈港村没得数量、质量情况,煤质部结合用户煤炭合同要求,适时调整配

煤方案,港口公司严格按照煤质部制定的配煤方案实施装船。

第七章 统计与结算

第六十条 港口公式及办事处设立发运、进港、装船及库存煤炭台帐,分矿别、分煤种详细等级港口煤炭发运、进港、装船及库存情况。

第六十一条 港口公司每月初编制上月“山西焦煤港口煤炭统计报表”,报山西焦煤、各子公司以及销售总公司相关部门。

第六十二条 每月由港口公司出具“山西焦煤集团进港煤炭计量单”一式五联,第一联由港口公司留存,其他各联分别交销售总公司财务部、驻子分公司销售公司结算处、子公司财务部及有关矿厂,各相关单位据此做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六十三条 港口装船完毕,办事处应及时协调港方、商检部门办理相关结算和出征手续,港口公司负责内贸煤炭在10个工作日内;外贸煤炭在30个工作日内,将已装船的水尺计量鉴定表、质量检验报告单及其它结算凭证与港口公司办理的港口煤炭出(入)库单一并交煤炭销售总公司财务部,据此用户办理港口中转煤炭结算手续。

第六十五条 对于办事处在港区银行设立的港杂费专用银行帐户,只可用于支付港口、商检、铁路等各项费用,

不得提取,支用现金.

第六十六条 港口公司每月初根据当月船期计划,测算当月港口费用额度,报山西焦煤财务部,由山西焦煤财务部列入月度资金使用计划,资金管理结算中心按计划拨付煤炭销售公司。

第六十七条 港口公司依据各港口费用支出情况和装船进度,分别向各办事处下划港口费用.

第六十八条 各办事处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交纳各项港口费用,并负责审核各种费用票据。

第六十九条 各办事处要及时将审核后的各种费用开支票据,用特快专递方式寄回港口公司,由港口公司财务审核后转销售总公司财务部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七十条 港口公司每月初应和各办事处核对财务账目,应详细记录各办事处港杂费专用银行帐户的收支情况,并与相关财务部门核对港杂费往来帐务。同时,每月销售总公司财务部负责将报表汇总后统一向山西焦煤财务部报送。

第九章 责任处罚与考核

第七十一条 进港煤炭质量不合格的矿厂,严格按照《山西焦煤集团公司煤炭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二条 进港煤炭质量合格,但装船煤炭质量不合格,将对港口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十三条 各矿、厂进港煤炭过衡连续亏吨的,且月亏吨率超过3%,将对该矿厂的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七十四条 由于港口公司管理不善,造成港口库存煤炭亏吨、质量下降,致使山西焦煤经济受到损失,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直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吗,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由于销售总公司驻子公司销售分公司传递车号不及时或车号传递有误,影响进港煤炭接卸,且造成混堆的,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七十六条 由于港口人员工作失误,致使煤炭混堆,将对办事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七十七条 山西焦煤制订港口煤炭中转增效节支奖励办法,依据港口煤盈亏吨,港口费用超支(节余)、配煤增效等情况,对煤炭销售总公司进行考核奖罚.考核工作由山西焦煤企管部牵头,财务部等部门配合。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十八条 港口公司负责考核基础数据的整理,按规定计算应奖罚额,经各子公司企管、财务部门核对并由总会计师审批后,由山西焦煤财务部对煤炭销售总公司拔付费用及奖励;如考核结果为净罚额,由山西焦煤财务部从销售总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结算中扣除。发生的销售费用及奖励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各子公司承担、并按目前销售总公司经费、工资、奖励等费用的分摊拔付程序办理相

应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八十条 关于港口中转煤炭管理的原有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华晋焦煤公司、国际发展公司参照本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港口煤管理办法。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西焦煤集团公司企管部、财务部和煤炭销售总公司。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港口中转煤炭

增效节支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港口中转煤炭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港口煤炭销售效益,落实港口煤炭管理责任,根据《山西焦煤集团公司港口中转煤炭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包括港口煤炭库存盈亏、港口配煤效益和港杂费三方面的内容。

二、考核奖惩办法

依据港口煤炭库存盈亏、港口配煤增效和港杂费的节约或超支情况,对煤炭销售总公司进行奖罚。奖罚额的50%用于增加或减少煤炭销售总公司的销售经费(不含工资)。另外50%用于增加或减少煤炭销售公司的工资经费.

(一)港口煤炭库存盈亏考核

1、对港口煤炭库存盈亏每半年考核一次,实行累计考核,按半年结算。

2、以港口煤炭库存盈亏持平为基数,没盈(亏)1吨,按盈亏金额的10%奖(罚)煤炭销售总公司.计算公式:

奖(罚)额=盈(亏)吨数量*平均单价*10%

以上公式中的“平均单价”以财务结算价格为依据计算。 (二)港口配煤效益考核

1、对港口配煤效益每季度考核一次,实行累计考核,按季节结算.

2、以进港高硫煤的20%配销为基数,没多(少)配1吨,按高硫煤超价部分的10%奖(罚)煤炭销售总公司,计算公式:

奖(罚)额=(配销装船的高硫煤结算量—高硫煤进港量*20%)*(装船结算单价—高硫煤车板合同价—铁路运费单价-港杂费单价)*10%

以上公式中涉及到的价格均依照财务结算价格计算。 3、港口配煤主要是高硫煤与低硫煤之间的配销,如发生高热值动力煤与地热值动力煤之间的配销,或者其他煤种之间的配销,相应按低质量煤炭增收效益的10%对煤炭销售总公司奖励,计算公式参照高硫煤与低硫煤配销计奖的公式。

(三)煤炭港杂费的考核

1、对港杂费支出每季度考核一次,实行累计考核,按季度结算。

2、以港方文件规定的统一价格为依据,按实际发生的港杂费节约(超支)额的15%奖(罚)煤炭销售总公司。计算公式:

奖罚额=装船结算量*(港方单价—实际发生的单位成本)*15%

三、考核及奖罚结算程序

(一)考核工作由山西焦煤企管部牵头,财务、组织人事(劳资)等部门配合。

(二)每季度结束后,煤炭销售总公司将有关考核的基础资料和数据进行整理,并按规定计算应奖罚额,经各子公司企管、财务部门核对并由子公司总会计师确认后,报山西焦煤总会计师审批后执行。

(三)山西焦煤财务部依据考核审批结果,对煤炭销售总公司拔付费用及奖励;如考核结果为净罚额,由山西焦煤财务部从煤炭销售总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结算额中扣除。发生的销售经费及奖励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子公司承担,并按目前销售总公司经费、工资、奖励等费用的分摊拔付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四、其他规定

(一)港口中转煤炭计量及库存盈亏计算按《山西焦煤

集团公司港口中转煤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因煤炭销售总公司管理责任造成某一批或港口某一场地煤炭库存收到损失,超出国家规定的合理损耗范围,致使山西焦煤经济受到损失,所亏损的部分不列入煤炭库存盈亏整体考核的范围,并按亏损额全额扣除煤炭销售总公司的工资经费,同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处分。

(三)每批次配煤工作完成后,煤炭销售总公司要出具详细的配煤资料,包括配煤的煤种、数量、配煤后的指标情况和价格情况等信息反馈到各子公司。

(四)如在子公司之间进行配煤,煤炭销售总公司在呈报考核基础资料时,要经子公司双方确认。

(五)港口配煤工作量、任务量大时,子公司可增配人员或指定下属单位配合煤炭销售总公司港口公司做好配煤工作,协调配煤方案的制订和配煤的实施。增配人员或指定单位要服从煤炭销售总公司港口公司的统一管理,其人员或单位的奖励及经费支出由子公司内部承担.

(六)每年年初,煤炭销售总公司要将各港口的港杂费收费单价和依据报山西焦煤企管部、财务部及子公司企管、财务部门备案,年中如港方价格变动,要及时报告。

(七)各子分公司比照参本办法制订内部港口煤炭增效考核办法,对参与港口煤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考核奖

惩。

五、本办法从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山西焦煤集团公司港口煤炭中转增效创收管理办法》(山西焦煤发【2002】212号文)终止执行。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山西焦煤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