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规范动火作业流程,降低作业风险,确保动火作业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区内的动火作业。
3 动火作业指在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4.1 动火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中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2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3 凡处于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4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5 动火作业时,在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4.6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及粉刷或喷漆等作业。
4.7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8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9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 动火风险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动火风险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2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5.3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4 动火风险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6 职责要求
6.1 动火作业负责人
6.1.1 负责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2 动火人
6.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6.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6.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6.2.5 应随身携带《危险作业许可证》。 6.3 监护人
6.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6.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4 动火部位负责人
6.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6.4.2 检查、确认《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危险作业许可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6.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5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6.5.1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6.5.2 审查《危险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5.3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 《危险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7.1 办理好《危险作业许可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2 《危险作业许可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7.3 《危险作业许可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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