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效能监察工作,完善企业管理,促进企业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提高企业效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和集团公司《关于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企业内部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效能监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公司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主要任务,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促进企业自我完善和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效能监察必须坚持行政主管领导挂帅,监察部门主办,有关部门(车间)配合,依靠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形成效能监察的整体优势和合力。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效能监察,是指公司依法对本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指示、决定、公司内部制度和重大决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依法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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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效能监察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效能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为公司改革发展、经营管理和提高效益服务;以公司效益、效率、质量、安全、资产运作的合法性为切入点开展工作,立足服务,注重实效。
(二)效能监察应当坚持效能监察与加强和改善公司管理、治本抓源头相结合;建章立制与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相结合; 坚持过程监督与重点监控相结合;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与相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相结合。
第六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股份公司、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内部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公司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的情况;监督检查公司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经营决策、经营管理活动及生产经营目标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公司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执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情况。
(二)纠正和处理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分析研究影响公司效能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和完善管理的措施及建议。
(三)总结、宣传和推广公司效能监察的做法和经验。 (四)效能监察要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易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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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腐败的关键部位入手,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完善和优化,达到效率、效益、廉洁和质量的统一,充分体现监察部门为公司改革与发展提供政治保证这一根本任务。注重研究和开展在企业重组、国有资产流动等方面的效能监察。要通过效能监察,揭露违规违纪问题,整章建制,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机制
第七条 效能监察按照分级负责方式开展工作:
(一)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落实上级统一部署和公司统一安排的效能监察项目的组织、协调与实施。
(二)凡是公司开展的效能监察项目,公司均需成立领导小组,由行政主管领导任组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审计监察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抓落实。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效能监察的对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各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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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效能监察的范围:
效能监察范围涵盖企业运转的各个环节的活动,包括:经营销售、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物资设备采购、储备、供应管理活动;工程建设管理活动;财务及资金管理活动;劳动人事教育活动;企业改制重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活动;项目招投标活动活动;业务接待活动等。
第十条 效能监察的内容:
(一)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正确执行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监察对象是否尽职尽责地完成任期责任制的年度计划任务、预算等规定的经济指标、工作目标的情况;
(三)监察对象是否强化管理、堵塞漏洞、节能降耗、优化资本运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情况;
(四)监察对象是否正确履行职责和权利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履行的情况。
第四章 效能监察的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监察的内容不同,区分情况,可采取综合监察、专项监察、随机监察、重点监察、例行监察等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监察要求,效能监察可以采取谈话、座谈、明察、暗访、部门联合等形式。还可以采取听、看、查、访、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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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等方法。
第十三条 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要紧扣公司改革发展这个中心,找准切入点,既可以对某一项工作的某一个环节或某一方面问题进行,也可以对某一部门或某个项目全方位全过程进行。
第五章 效能监察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效能监察项目的立项:
本着“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好选题立项工作。
(一)统一立项。落实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重点选题立项,认真开展公司效能监察。
(二)自立项。紧紧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和薄弱环节、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和领导交办的任务,选出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自立项目开展效能监察。
(三)完成集团公司监察部统一部署的效能监察项目。 (四)立项工作由审计监察部负责,经公司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并报集团公司纪委备案。 第十五条 效能监察项目的实施:
(一)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视立项内容,可由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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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承办,也可由监察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主办或共同承办。涉及面广的统一立项可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和临时工作机构负责承办。
(二)对已立项目及时以文件形式下发专项通知, 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并提出工作要求。
(三)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察部门在监察对象自查自纠基础上听取其工作汇报;查阅有关原始资料;深入现场实地检查,走访有关人员和职工或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认真分析查找问题的原因,并积极组织协调帮助解决问题,建章立制;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四)形成效能监察项目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整改意见。
(五)向公司行政领导和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提交效能监察情况报告。
(六)根据效能监察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可采取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的方式通知相关部门和个人,督促执行并落实整改。
第十六条 整理归类,立卷归档。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完毕,监察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立卷归档,归档材料有:效能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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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立项表,监察方案,监察建议书,对有关人员的奖惩决定,有关会议记录和其他需要记入档案的材料。每个效能监察项目工作完成后,由监察部门收集整理,并将效能监察的全部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六章 效能监察的权限
第十七条 在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中,监察部门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工作总结;
(二)负责效能监察的调查研究、信息收集和提出立项、实施的建议;
(三)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参与效能监察的实施;
(四)负责查处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问题;
(五)完成集团领导交办的职责范围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十八条 在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中,监察部门享有以下权限: (一)监察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有关的行政办公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参加效能监察有关的会议,可以列席被监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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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权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提供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并可复制和查阅。
(三)有权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就效能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四)有权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规、纪律,损害国有企业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建议公司和部门暂停涉嫌违纪违法人员的职务。 (六)向监察对象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建议或作出相应的监察决定。重要的监察决定应经企业主要领导同意。
(七)有关法规和企业领导授权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在效能监察工作中有权对下列问题作出处理: (一)对于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决定、企业内部制度、重要决策、决议的,责令其纠正。
(二)对于做出的不适当指示、决定、决策,建议其纠正或予以撤销。
(三)对管理不善、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建议其整改、完善。 (四)对已经和可能给国家、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求采取措施挽回经济损失。
(五)对于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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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于干扰、阻碍、严重影响效能监察工作的部门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对于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突出的,建议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建议总结推广。
第二十条 被监察部门或个人对处理意见、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有异议时,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承办效能监察事项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实事求是,按规定和工作要求办事,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回避制度。
第七章 效能监察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 优秀项目申报制度。实施效能监察,成果是最终体现。效能监察项目完成后,应对实施效果进行考核评估,项目整体效果显著或某一方面成效突出的,可申报优秀项目(成果)。优秀项目(成果)申报标准如下:
(一)在开展效能监察项目工作中,对监察对象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决定,公司章程、重大决策、违规等行为及时给予纠正。
(二)对监察对象做出的不适当指示、决策、决定进行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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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或纠正;对失职、渎职等行为给予了查处。
(三)对已经和可能给国家、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积极采取了措施,挽回或避免了经济损失。
(四)对公司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了改进建议,协助整章建制,改进了经营管理。
(五)通过本项效能监察为公司节约或减少了支出,创造了经济效益。
(六)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核查,立案查处了违纪违法案件。
(七)在开展效能监察中,利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对干部、职工进行了从业清廉、遵章守纪教育,增强了干部职工的责任心,提高了工作效率。
(八)本项效能监察成果被大多数人所公认,基本达到了公司领导、管理人员和职工、纪检监察组织三满意。
(九)为企业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爱护公共财物,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损失;效能监察工作取得突出成效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优秀项目成果的,需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公司纪检监察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 被监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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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责任:
(一)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公司制度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行为;
(二)擅自或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官僚主义或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四)滥用职权、侵占国家、企业或群众利益、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八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效能监察工作,带头执行好上级及公司的有关决议、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效能监察,切实履行好各项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效能监察工作要与执行各级规章制度相结合,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凡是涉及党纪、政纪、公司规章制度以及经济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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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效能监察立项计划书 2、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效能监察通知书 3、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效能监察终结报告书
4、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建议书 5、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决定书 6、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效能监察成果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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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效能监察立项计划书
立项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实施时间 项目实施人 计划完成时间 效 能 监 察 项 目 立 项 依据 针对 问题 预期 目标 内容 要求 实施计划 项目所在 部门意见 监察部门 意 见 主管领导 意 见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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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效能监察通知书
×××: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对你部门××××××××××××××××情况进行监察、检查(调查),请按要求于 年
月 日前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并予协助配合。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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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效能监察终结报告书
立项部门: 序号: 项目 项 目 名称 负责人 立项 完成时间 时间 实施 (附详细报告) 情况 社会效益 增加和创造效益(万元) 经济 效益 实 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万元) 施 查堵漏洞建章立制 改进管理 效 (个) (项) 果 项目所在部门 意 见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监察部门意见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综 合 主管领导意见 评 定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上级纪检监察 机构意见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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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效能监察建议书
××××:
依据《效能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经对你部门××××的情况(问题)进行检查(调查)后,认为:××××××××××××××××××
现提出监察建议如下:××××××××××××××××××××××××××××××
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公司监察部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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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效能监察决定书
×××:
依据《效能监察工作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经对你部门×××××的问题进行详细检查和调查后认为:×××××××××××××××。
经上报企业领导审核同意,作出监察决定如下:
××××××××××××××××××××××××××××××××。
请在一周内形成整改意见,报公司审核;
批准的整改方案请在3个月内完成,并于 年 月 日
前将整改情况报公司监察部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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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效能监察成果核定表
立项公司: 序号: 项目名称 发现问题(个) 已整改(个) 处罚人数 责任追究情况 处分人数 移送司法机关人数 增加和创造经济效益 (万元) 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 (万元) 财务部门 审核情况 管理部门 认定情况 监察部门 意 见 主管领导意见 上级纪委 意 见 处罚金额 完成时间 已建章立制(项) 提出监察建议数 做出监察决定数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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