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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文件.doc

来源:知库网
建筑 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 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有关资料、说明和涉及的标准、规范 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工程规模及结构形式:总建筑面积约为

万㎡,其中 :

,

地下室建筑面积约为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按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有关资料、说明所包含的全部 工程内容,包括基础、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电梯和机电安装 附属工程及工程变更等全部工程内容。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_ 工令中指定的日期算起。拟从

日历天 。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 月

日起至

. 消防、防雷、

万㎡。结构形式为框架(框剪) /

层。

月 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按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验收达到合格等级, 取优良。 五、工程造价

合同总价约(大写) :

(小写):

; 。 争

工程造价: 详见工程量清单 (按照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最新综合定额的 基价湛江地区四类计算收费 上浮

%), 材料和人工调整价格按湛江建设工

程造价信息的现行参考价进行计算 , 设计图纸变更和甲方要求变更的,按实签 证计算。

六、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 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七、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它应 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1.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1、《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其它有关本工程的现行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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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通讯联络

1.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十、工程分包

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不具备承建特种工程的

, 必须要有专项资

,

无。

收件人:

邮编:

邮编: 邮编:

质要求的分部工程, 承包人可将该分部工程分包给资质符合要求的分包人施工 但必须要报发包人审核批准才能施工 。

十一、发包人工作

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

工条件的时间: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监理工程师发出

开工令的开工日期 7 日前,接到离施工现场 50 米范围内。

⑶. 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届时双方现场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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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签订合同后至开工前 15 天内。

(5). 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签订合同后至开工前 天内,在发包人交书面资料时并到现场进行交验。

(6).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开工前(具体时间另定) 。 (7).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包 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

(8).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开工前 15 天内。 2 、付款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 按合同支付的有关规定 (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账号银行转账

3、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 提供的时间:

签订合同后至开工前 20 天内提供施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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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供的份数 : 5 套施工图纸。 十二、承包人工作

1.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在施工

图纸会审后十天内提供二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批, 月 25 日前提交施工进度报告表一式二份呈报发包人。

(3)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 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承包人要设立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并有轮值措施,必须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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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非夜间施工的场地及施工道路照明。

(4)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5)该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照 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

(6)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在施工现场落实, 如需作特殊保护, 由发包人承担费用。

(7)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 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 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承包人 必须执行 《湛江市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 必须完工清场。

(8)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 承包人应承建施工发包人要求增 加部分工程或变更。

十三、发包人代表

1. 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十四、承包人代表 1. 任命(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十五、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本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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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联系电话:

)为承包代表人,其通信联络地址如下:

邮编:

2.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发生在本地六级以上地震, 正面吹袭湛江市范围内的十级以上台风和龙卷风及 (工程所在地) 出现降雨量 大于 200mm天/ 大暴雨,雷击引起的火灾,其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进度计划和报告

1 . 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天内和每月 25 日前。 2. 见。

十七、开工

1 .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至开工前(

10 天 )内签发开工令。

10 天内开工,工 日(具体开工时间以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五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

施工图纸会审后十

其他时间: 领取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时间之日起的

期拟从

年 月 日起至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中署名的开工时间为准) 。 十八、工期及工期延误 1. 合同工程工期:(

日历 )天。

因发包人原因及不可抗力的原因造

2.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成的工期延误,在得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认可后,工期相应顺延。

若增加部分工程影响施工工期,工期按有关工期定额相应顺延。 十九、 质量与安全管理 1.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

准与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

2.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 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 设立质量与安全组织机构架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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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承包 人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 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 4.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总责, 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

定期考核施工作业

工程 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 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 施工安全。

二十. 安全文明施工 1.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⑴.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 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并按照有关 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⑵. 承包人应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指令,并按 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给监理 工程师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2. 发包人责任

⑴.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 文明施工操作规程施工;

⑵. 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 省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

标准规定要求;

⑶. 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

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3. 承包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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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

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 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⑵.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

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⑶.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

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 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⑷.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 并按预案做好

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 全。

⑸. 承包人违反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

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二十一.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材料由承包人采购。

(2)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 规定的通知》湛府函【 2011】329 号文的规定,本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和预 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本工程禁止使用自拌混凝土、自拌砂浆,禁止使用实心 红砖。

(4)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必须为国家合格产品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所有主 要工程材料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及出厂合格证(砂、石除外)

(5)所有进场材料应按湛江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规定送检。发包人若对 所购进材料有异议的,应送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部门进行复检,如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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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费用及所延误的工期和其他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否则由承包人承担。

二十二、材料设备的检验 :属于工程主要材料性能试验的(如钢筋、水 泥、混凝土、砂、碎石、墙体砌块、防水卷材、给排水管材、铝合金型材等)

二十三、预付款 1 . 预付款的约定: 2. 预付款抵扣办法: 二十四、进度款 1. 进度款支付

(1)本工程的合同价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体结构

(承包人带资施工至主

本工程没预付款。 无。

层完成 45 天之内,发包人按销售收入款项支付 80%给承包人,往

80% 以内。如果乙方

后的进度款按此类推,但控制本工程进度款在应得款的 在本工程两栋主体结构封顶后

45 天之内还没收回应得的造价款项 , 发包人以

本项目工程住宅楼充当造价款项支付够给乙方, 充当造价款的住宅楼价格按照 本项目的成本价计算约

元/ ㎡,并积极配合双方办理房产由甲方转移

给乙方的一切相关手续,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 )

(2)主体结构完成后承包人应在每月 25 日前向工程监理工程师申报已完 工程进度, 作为申请拨付工程进度的依据。 监理工程师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核并 将审核结果送交业主, 业主在接到该申请表后 5 天内按该月进度的 80%向承包 人支付该月工程进度款 (承包人带资完成的全部工程在该月一次性申报已完成 工程进度,发包人按审核程序支付该全部工程的

80% 工程进度款)。

(3)工程进度款从完成主体结构 45 天起 每月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进度款的 80%。

(4)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工程实际交付使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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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天内,发包人应支付

工程款达到暂定合同造价的 90%,余款在工程结算后 15 天内,扣除工程质量 保修金后支付给承包人。

二十五、竣工验收条件 1. 提交竣工资料和报告 竣工资料的要求

(1)承包人的工程档案资料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符合湛江市城建档 案馆对工程档案资料的规定,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收集、 汇总、 整理工程 档案。

(2)若本工程按湛财综 [2003]38 号文的要求使用新型材料,承包人需按 湛财综[2003]38 号文的要求预留足够的时间通知发包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 收。承包人还需按湛财综 [2003]38 号文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资料。若 因承包人原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将预收金额全额退还发包人, 部分的金额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在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出。

(3)工程结算完成终审后 20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二份符合湛江 市城建档案馆要求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并协助发包人到湛江市城建档案馆办 理档案移交手续。 办理城建档案移交手续后, 承包人提供一份完整的工程技术 档案资料 (副本) 给发包人存档。 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向湛江市城建档案 馆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则与承包人无关,不影响工程结算款的支付。

(4)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结算完成终审后 20 天内,承包人要 提供一套完整的竣工图及电子版给发包人作为工程档案存档。

二十六、竣工验收 1. 组织验收和确认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按合格等级进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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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退还

标管理,由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他有关各方依照国 家有关验收规范、 标准, 按《湛江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 收及备案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验收和评定。

2. 工程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设计标准、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施工程序 不按施工规范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或返工, 必须整改达到合格为止 。 因停工和返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二十七. 竣工结算:

1. 按本合同第五条 -工程造价条款规定执行结算。 二十八. 结算文件及其限制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实际交付使用后, 承包人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结 算书的编制, 并提供一份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给发包人, 发包人在收到结算资 料后,在 10 天之内按湛江市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双方对数审核,终审完成后 通知承包人进行财务结算。 (如果对数有争议较大没法定案的,可请示市造价 管理站仲裁或送达有造价资质机构审核为准) 。

2.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完整的、 符合要求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后, 持工程终审结算资料向发包人申请结算余款。 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完善有 关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则与承包人无关,不影响工程结算款的支付。

二十九、结算款支付

1. 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及审定的工程结算书后在 后付清结算余额。

三十、质量保证金

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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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天之内扣出工程保修金

3%计算 。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本工程保留工程结算总造价的 保修金。

2. 质量保证金返还

3 %作为工程质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的 5 天之内,发包人应将质量保证金返 还给承包人。

三十一、合同争议 1.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1)请 湛江市住建局或市仲裁委员会 (2)第(2)种方式解决,向 三十二、合同份数及生效

双方约定合同的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 双方各执叁份 , 自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 。

三十三. 其他约定

1、本合同双方未协商一致或没有涉及的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应协 商解决, 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三十四、合同签订地址 : 湛江市 发 包 人:(公章) 地

址: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调解;

具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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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 在合理使用期

、《建设工程质

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 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 任。

1.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 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 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本合同的所有工程内容及增加、变更工程内容。 2.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 按单项工 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 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 为 伍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4)、装饰装修工程为 贰 年;

2.3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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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5 天内派人保

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所 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 场抢修。

3.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 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 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1)本工程保留工程结算总造价的 3 %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或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一年后的 内,发包人应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无息) 。

6 其它

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 前共同签署并生效,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5 天之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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