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骨干作用,通过他们辐射、带动、影响职工群众,让他们自觉自愿地、踏踏实实地干好本职工作。单位的领导尤其是政工干部、工会主席要经常深入到职工当中,了解职工疾苦,关心职工生活,缩短领导与职工的距离。在工作环境上,要为职工营造一个舒适、安全的工作环境;积极改造不利于职工身体健康,影响安全生产的不良设施,开展经常性的活动,增强凝聚力、战斗力。
提高。物质激励是基础,精神激励是关键。在我国现有的经济状况下,保健需求基本已解决,激励措施更多更重要的应是精神吸引,以此来激发、促进职工发挥其才能,释放其潜能,最大限度地、自觉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工作中做出更大的成绩。
“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任何一个管理问题都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囿于本人才识,也不可能将激励的方法、技巧一一道来,一管之见,仅供参考。但我相信,一名领
引入竞争、创新机制和激励机制
竞争、创新是社会前进的动力,企业领导应善于将竞争机制引入内部管理,从而激发职工的内在动力和自身素质的
导者只要身体力行激励的前提和原则,灵活运用激励的方法和技巧,就不难达到有效地调动职工积极性的目的。
(作者单位:石河子一四七团水利中心)
加强引导和教育,关心职工生活
采用多种方式培训,教育引导职工群
重视法律意识
在新闻工作中的作用
文/周海波
在于新闻媒介从业人员疏于对法律的学习,忽视了法律知识在工作中的重要性,
自1985年底在上海出现了我国首例新闻官司以来,我国新闻单位的新闻官司时有发生,且呈增加的趋势。仅1998年一年,我国就发生了200多例新闻侵权官司。2001年12月10日,我国著名女歌手田震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南京晨报》社告上法庭;2002年7月,我国著名足球运动员范志毅以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为由,将《东方体育日报》告上法庭……新闻单位的败诉说明了一些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让他们认识到法律在新闻工作中的重要性已刻不容缓。
一般认为,在中国,新闻官司的出现,究其原因除了新闻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新闻方面的法典,与新闻相关的法规都是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新闻体制改革带来的从20世纪90年代起政府对新闻媒体的断奶、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等因素以外,主要还
法律意识淡薄。
保持社会良知和对社会丑恶的义愤,督促、警醒那些在错误边缘徘徊的人。切不可就事论事、以点代面;更不能借媒体泄私愤、图报复。新闻工作者如果不能做到承担起舆论监督的责任,就可以算是一种失职。“铁肩担道义”既是对新闻从业人员所必备的责任意识的提醒,同时也是对新闻工作者的要求。
(二)权利意识。“第四权力”、“无冕之王”作为西方国家对记者权利的概括和认识,或许有点夸大,但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应该具备一定的权利意识,发挥新闻的监督职能,制约权力的滥用。要通过新闻媒体的作用表达民意、反映民意、彰显良知。社会上广泛流传的“不怕上告,就怕上报”、“十年上访,不如一朝采访”正是说明了新闻媒体通过曝光所显示的巨大威力。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必须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树立强烈的权利意识,但也不能滥用,在新闻报道中要真实、合法,不揭人隐私,不毁坏他人名誉。同时法律也是新闻工作者在新闻工作中最有效的护身符。
新闻工作者应具备的法律意识
新闻工作者是新闻工作的具体从事者,也是新闻作品的最终完成者,他们的创作活动直接影响到新闻作品的内容,决定着媒介的经营水准、地位、口碑甚至存亡,所以提高全体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无论是对新闻工作者、对媒体,还是对社会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那么,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应该具备怎样的法律意识呢?笔者认为,作为一个合格的新闻工作者,应该具备以下法律意识:
(一)责任意识。新闻单位被认为是“社会的良知”;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着眼大局,通过新闻报道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是新闻工作者一项义务,要净化社会风气,帮助广大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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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实意识。事实是事物的真实法律意识在新闻工作中的作用
情况,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新闻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是种客观存在。法律上讲究“以事实为依通过新闻媒介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对新闻来说,真实为。一般认为有以下表现:新闻报道采性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工作者要树立事用诽谤的笔法捏造事实,诋毁受害人,实意识,在报道中揭示事实的本来面目。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新闻报道基本内这要求新闻工作者在新闻工作中要做容失实,造成一定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到:其一,慎重选材,不应该面面俱到。其响;新闻报道采用侮辱笔法,具有蔑视、二,斟酌词句,不仅要合乎文法,更应该污辱他人人格的文字等,造成一定后果合乎法律规范。第三,客观报道,不能偏或不良影响;采用揭示他人隐私的笔听偏信,也不能先入为主,轻易定性,在法,在新闻报道中披露他人隐情,造成法庭对案件没有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应受害人名誉受损的;新闻报道转述他人尽量侧重于对客观事实的陈述,寓褒贬具有诽谤性或侮辱性的言论,使受害人于客观叙述中。
起诉的;新闻报道采用不正当手法,或(四)诉讼意识。在法制日益健全用指桑骂槐的、讽刺挖苦的笔法,或不的今天,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新公正的评价语言,使人读起来对受害人闻纠纷诉诸法律已是在所难免,新闻产生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就内容而工作者也应该及时转变观念。当被告言,主要有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肖像站在法庭上,面对新闻诉讼时,要有正权、隐私权等等。
确的认识,辩证看待,积极应诉。如果(一)名誉是个人或集团的社会流传报道的确属实,新闻工作者要勇敢地的评价,评价特点是公众评价、客观评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辩护,维护自价、综合评价。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己的合法权益。
的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五)法律宣传意识。新闻作为一种舆求他人不得非法侵犯的行为,包括侮辱论工具,一种媒介,最重要的一项职能就是罪、诽谤罪两种。
宣传(对内宣传、对外宣传),特别是在我国新闻侮辱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含有贬这样的国家体制里。法律宣传能帮助人们低他人人格和毁损他人名誉的言词的行了解法制精神,学习法律法规,以确立人们为。新闻诽谤也是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自觉的法律意识并以此来了解自己生存中最大量的一类诉讼,它是指在新闻中的法制现状,一方面以法制的意识约束自捏造虚假事实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新己、规范自己,另一方面以法制的意识审视闻诽谤从性质上划分,有以下几种:政治社会、要求社会,以获得法制精神下的自诽谤、法律上的诽谤、道德上的诽谤。不管由、平等、公正的社会生活环境。新闻宣传是政治、法律上的诽谤,还是道德上的诽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谤,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无中遵守法律、宣传纪律,必须遵守党和国家有生有、故意或过失捏造。1993年8月公布关民族、宗教的规定。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七规定:“未经他人
允许,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损的,按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处理。”
这就要求我们在新闻报道中一定要依据事实,用语得当,评论要公正,同时还要进行一些必要的处理,比如:不用全名,省去部分,例如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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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真名,使用化名;或标明文中人名均为化名;要用真实的全名就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二)隐私是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隐私权指公民有保持其与社会及他人无关的私人事务,在本人不愿公开的情况下不被公开的权利。如果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广告等侵犯了个人隐私权,所造成的损害远比个人用小字报、匿名信等方式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要强烈和深刻得多。这也是新闻侵犯隐私权纠纷,远远多于其他方式侵权纠纷的原因。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人保护法》都对隐私权的保护作了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益保护法》,也有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的隐私加以保护的内容。前者除重申刑、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外,还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的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三)肖像是自然人真实形象的再现,它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等方式把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肖像权属于公民终生享有的一项人格权利,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包含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侵犯肖像权的特征是:第一,未经当事人同意;第二,以营利为目的。在我们新闻工作中侵犯肖像权时有发生。
总之,在新闻报道中,由于新闻工作者工作的失误、疏忽等原因,造成了对公众的一系列权利的侵害,给当事人、报社,乃至全社会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不得不引起新闻从业人员的重视。而增强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对新闻工作大有裨益。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学院文学与传播学院02级新闻2班)
《未成年《妇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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