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被扣押的财物如有必要进行鉴定或者检验的,应当由机关依法委托专门机构进行。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权要求到场参加扣押的现场、复验扣押的物品,并有权向扣押机关提出异议。因此,如果扣押方需要通知对方到场复验扣押取证,应当书面通知,并注明复验的时间、地点和物品,并提出异议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被扣押的财物如有必要进行鉴定或者检验的,应当由机关依法委托专门机构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权要求到场参加扣押的现场、复验扣押的物品,并有权向扣押机关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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