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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亡的监护权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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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亡监护权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中选择。

监护人有两个,第一顺序,顺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如果无亲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第二监护人必须要有监护能力。

一、子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子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是其监护人。

二、法定监护人有什么范围

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如下: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上有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三、老师限定人监护人的规定有哪些

没有老师限定监护人的规定,因为老师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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