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已经退休,所以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都已经终结,所以无法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只能按照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进行享受。各地的标准不一,建议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了解,以东莞为例,根据东莞 养老保险政策 规定,东莞在职职员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三项 养老保险待遇 ,具体标准如下:一次性丧葬费:3个月的东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抚恤金:3个月的东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东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救济金需视情况而定,例如供养直系亲属。养老金领取期间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 法定继承人 ,同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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