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追尾汽车责任归属问题,根据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为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若一方过错导致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若多方过错,责任根据行为和过错程度分配。若无过错,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无责任。追尾事故处理方法包括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或报警处理。逃逸事故应报警,目击者应向交警举报。当事人无争议可协商赔偿,有争议应迅速报警。
法律分析
一、电瓶车追尾汽车谁责任
电瓶车追尾汽车的,一般是由电瓶车承担事故责任,但具体是哪一方的责任,由交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二、追尾事故处理方法
1、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举报。
4、发生事故后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5、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时,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结语
电瓶车追尾汽车,一般由电瓶车承担事故责任,具体责任以交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和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若一方过错导致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若多方过错,根据行为和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若各方无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无责任。追尾事故处理方法包括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自行协商或报警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报告交通等。当事人可在无争议情况下协商损害赔偿,有争议情况下应迅速报警。请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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