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无效的情形及其法律客观要求。林地被征用、占用并注销登记,或因其他原因灭失并办理注销登记,原林权证作废。原林权证遗失、损坏或未办理应办理的林权证,导致作废。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七、八条,林权权利人需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供相关文件。
法律分析
林权证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1、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并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的;
2、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林地发生灭失的,权利人办理了注销登记;
3、原来的林权证遗失、损坏,以及不办理应当林权证,原林权证因此作废无效。
法律客观: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拓展延伸
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及其影响因素
林权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凭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其主要体现在确权、保护和交易林地所有权方面。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受多种因素影响。首先,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其次,林权证的有效性还与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执行力度密切相关。此外,林权证的有效性还受到土地权属争议、伪造和变造等问题的影响。因此,为确保林权证的法律效力,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林权证的确权和保护,以及打击伪造和变造行为。只有通过多方合作,才能确保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得到有效维护,为林地所有权提供稳定和可靠的保障。
结语
林权证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在确权、保护和交易林地所有权方面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然而,其有效性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法律规定、政府监管和执行力度,以及土地权属争议、伪造和变造等问题。为了确保林权证的法律效力,需要完善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确权保护措施,打击伪造行为。只有通过多方合作,才能为林地所有权提供稳定可靠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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