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侵害身体权行为,应责令加害人给予赔偿。依照《民法典》的规定,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损失及其他费用损失的,应予全部赔偿。
(二)对于难以确定损失价值的身体损害,应当参照相当的标准确定适当的赔偿标准。例如,损害、利用尸体而未经死亡公民近亲属同意的,可以比照正常使用尸体的标准,适当提高标准予以赔偿。非法拘禁公民的,可以比照《国家赔偿法》确定的标准,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这需要法官在诉讼中酌情裁量。
(三)侵害身体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对于身体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该规定,提出了几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一、侵害公民健康权、身体权需负什么责任
(一)对已经支付的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的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对有关费用的计算不宜过于苛严而使受害人处于不利地位,尤其是应当考虑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这一客观情况。
(二)对未来将发生的医疗、康复、护理、器械等费用的赔偿
有些受害人需要继续治疗和康复(如功能训练、整容),有的还由于失去自理能力而需要专业人员或者家人的护理,有的需要更换假肢、轮椅等器械。对于受害人将来发生的医疗、康复、护理、器械费用,可以判决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判决相对确定的赔偿标准。在作出这样的判决时,宜考虑有关专家的鉴定意见。假肢、轮椅等,应当不低于在购买时的中档质量和技术水平。
(三)狭义精神损害的抚慰金
二、侵犯身体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侵害监护权所谓侵害监护权,就是以监护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侵害监护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侵害监护权行为,是监护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监护人的监护权的行为;广义的侵害监护权行为,还包括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侵害配偶权所谓侵害配偶权,就是以配偶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侵害配偶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侵害配偶权仅指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广义上的侵害配偶权还包括配偶之间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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