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从犯认定及主犯与从犯的区分。从犯是次要实行犯或提供辅助帮助者,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区分主犯与从犯可从事前共谋、策划指挥、参与频率等方面入手。
法律分析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从犯如何认定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实行犯,应认定为从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从犯。其特点是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质或者精神帮助的作用。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如何区分主犯与从犯
我国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决定了区分主犯与从犯的重要性。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
(1)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
(2)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
(1)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
(2)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
(1)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
(2)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结语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从犯认定原则相对明确,次要实行犯和辅助作用犯应视为从犯。前者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后者提供物质或精神帮助。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区分主犯与从犯可从事前共谋中的犯意提出者和起主要作用者,以及参与频率来看。刑罚个别化原则决定了区分的重要性。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以实现合理处罚。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