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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要件有什么?

来源:知库网

合同成立的要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

1、法律没有限制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采取确认书形式时,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成立的要件:

1、合同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且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合同当事人没有缔约能力;

2、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请知规定;

3、合同违背公序良俗;

4、合同意思表示虚假;

5、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成立要件通常是什么?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成立要件

1、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

2、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对效力待定行为进行追认时,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这不仅指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而且本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也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3、被追认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被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如果承认对非法行为可以追认的话,无异于允许行为人可以实施非法的行为,而后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违于追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抵触。但是,对于完全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加以区别对待。

二、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依据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表见代理的过错在于被代理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它虽然具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其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因此,不能把表见代理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购销合同的时效性一般有多久?

购销合同一般没有有效期。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生效,或者符合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合同成立生效。

因购销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的,有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计算:

诉讼时效的开始,也称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时间既然是一个法律事实,确定其起始时间就特别重要。整个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础是有权利而不行使这一事实。民事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却长期不行使,这就需要从法律上加以限制。

因此,诉讼时效起算的基础是民事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能够行使请求权,但却不行使,诉讼时效便从此开始起算。能够行使请求权,而是一个客观的标准。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时间就是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

诉讼时效开始的依据是在合同关系中,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的事实。

但在有些情况下,权利遭到侵犯之时,并非就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所谓“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人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借口而规避诉讼时效。

合同的有效要件有什么?

合同有效要件如下:

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

二、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没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积极的意义,应归于无效。

三、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保管合同一般是什么意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该内容由 柏馨媄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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