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合同变更的资格条件和方式以及可撤销的合同类型。合同变更需要满足合同关系已存在、合同内容没有发生改变的条件,并遵守法律规定。合同变更方式包括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变更、基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变更、以及情势变更的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类型包括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和胁迫订立的合同。
法律分析
一、合同变更的资格条件
要适用合同变更,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合同关系已存在。
2. 合同内容没有发生改变。合同变更的要件合同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
2.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遵守规定。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因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当然,合同变更必须是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合同关系应当保持同一性。
二、合同变更的方式
合同变更的方式如下: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
2.在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情况下,以及合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成立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场合,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变更合同;
3.在情势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
三、可撤销的合同的类型
可撤销的合同的类型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结语
合同变更的资格条件包括合同关系已存在且合同内容没有发生改变。要变更合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同变更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以是在特定情况下诉请变更或撤销。可撤销的合同类型包括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和胁迫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