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般将悬赏广告认定为要约。悬赏广告也即广告发布人通过广告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布要约,若不特定的行为人完成广告人在广告内容中的指定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悬赏广告为依据要求广告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广告人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完成义务的行为人可以要求广告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悬赏广告的发布人是特定的,但是完成行为的行为人是不特定的。若存在多个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的,一般由最先完成并向广告人提出的领取相应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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