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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商会成立条件

来源:知库网

法律分析: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 第十条 行业协会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十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得少于二十个,其中单位会员应在50%以上;单位会员包括企业、同业科学技术学术研究机构;个人会员包括同业专家、学者、工作人员和关注该业人员;

(二) 有明确的地域标志,有规范的行业名称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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