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生父母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可以送养孩子。
一、我生了孩子但不想要送给别人违法吗
生了孩子不想要送给别人抚养,如果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的就不违法的,法律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将孩子送养,但是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二、养不起孩子可以送给别人吗?
养不起孩子可以送给别人,但送养人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1、孩子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而监护人通常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
2、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比如双方患有严重的疾病等。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为: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都符合法律原则。
其中收养人条件如下: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实施后无子女变更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还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要求。
被收养人的条件如下: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可以是下列人员: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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