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
2、领取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
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原签发医院盖章)
4、新生儿父母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的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
7、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8、未上户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未上户证明(已上户的无需要提供此项)
9.亲子关系声明(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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