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主体可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依法成立并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例如律师协会、信托业协会等);
3、上述第
1、2项中用人单位设立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是受用人单位委托的分支机构。
4、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一、职工是否享有工伤保险权
职工应当享有工伤保险权。《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有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当享有工伤保险权。
二、强迫劳动罪的主体要件
自然人和用人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主体。所谓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所谓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在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合伙企业等都是企业。有学者将用人单位限定为法人,此与立法相违背。我国劳动法第2条将用人单位定为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企业与企业法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除包括企业法人外,还包括一些非法人企业,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企业法人以领取并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公示方法,而非法人企业以领取并持有《营业执照》。为公示方法,但无论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还是持有“营业执照”,均为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所谓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7个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根据劳动法第2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此规定,劳动部于1995年8月11日发布《
劳动合同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4、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因此,与这些人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不能作为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犯本罪,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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