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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15岁未成年工处罚

来源:知库网

一、童工的定义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罚款数额是使用童工数5000元使用月份。

二、使用童工有哪些处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4、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二条

对违反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

1、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2、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4、(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三条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

1、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2、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3、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1、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2、(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3、(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4、(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五条

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罚款标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

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对使用童工的单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情节恶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对使用童工的有关责任人员,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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