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原则上会被抓。根据参与的个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定性也不同。如果存在营利为目,数额较大的,违反规定,给予罚款和拘留。
如果聚众,开设赌场等,则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
以营利为目的,为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游戏是以为目的娱乐游戏,尤其是以为目的的网络联机棋牌游戏。
部分游戏以赢利为目的。游戏属于变相。在中国,游戏被列为严厉打击对象。
对战平台变成网络赌场,是因为赌注现实化了,即充当赌注品的虚拟财物与现实货币发生了交易关系,这里既有运营商的责任,也有玩家的责任。
完全取缔虚拟赌注是不可能的,只要存在关于游戏胜负的记录数据,赌注就不可能被取消,它总能以“积分”之类的名义变相存在。
要点在于,不能让它与人民币挂钩,无论是明钩还是暗钩,无论是单向还是双向。
这是对付网络游戏的治本之策。
禁止运营商销售或通过兑换变相销售赌注品;禁止赌注品作为任何产品或服务的赠品;禁止用赌注品兑换奖品,更不能兑换人民币。前两条是避免人民币转化为赌注,后一条是避免赌注反向现实化。只要人民币与赌注品脱钩,运营商抽头就没用了,它们自然不会再有抽头的动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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