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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执行期限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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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全财产在当地,承办人应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未能采取措施需报告庭长及主管院长并说明原因,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36小时;诉前保全或紧急情况应立即执行,保全执行需依据裁定按法定程序实施,同时送达民事裁定书并入卷,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方式直接请示领导,审批手续可事后补办。

法律分析

被保全财产在当地的,承办人应当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在上述时间内未能采取措施的,应报告庭长及主管院长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6小时。诉前保全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执行。

诉讼保全的裁定执行

(一)保全执行是指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防止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采取的旨在维持标的物现状,确定和保护证据的强制措施。

(二)保全执行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两方面内容,以财产保全为主。

(三)保全执行应坚持强制措施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动争取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注重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对涉及区直企业、油田三大中直企业和有偿还能力的公用事业(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慎用保全措施,保全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四)保全执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审判业务庭组织实施。法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五)保全执行必须依据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未经人民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

(六)当事人申请保全时,由案件承办人审查保全申请是否成立,担保手续是否完备,符合保全条件的,请示庭长及主管院长,同意后,立即制做保全裁定书。同时,核算保全费用,督促申请人交纳。

(七)被保全财产在当地的,承办人应当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在上述时间内未能采取措施的,应报告庭长及主管院长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6小时。诉前保全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执行。

(八)保全执行的同时,承办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义务协助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同时将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及时入卷。

(九)情况紧急时,各部门应密切配合,理,可通过电话方式直接向领导请示,有关审批手续等均可事后补办。

结语

保全执行是为了防止判决、裁定难以执行或证据灭失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保全执行应坚持强制措施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和稳定。对特定企事业单位应慎用保全措施,保全执行工作由立案庭或审判业务庭组织实施。保全执行必须依据保全裁定,并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申请保全时,应经审查并制作保全裁定书,同时核算保全费用。在规定时间内未采取措施的应报告上级并说明原因,诉前保全或紧急情况应立即执行。同时,应及时送达民事裁定书并将相关材料入卷。在情况紧急时,各部门应密切配合,理,并可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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