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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裁定移送是否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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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裁定移送是可以上诉的,自行决定移送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一、移送管辖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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