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2、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3、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4、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5、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灶伏工程,是指土木工程隐明携、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槐山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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