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门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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