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同样需要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离婚后又再婚,生活困难可以申请减少抚养费。在司法实践中,就抚养费的变更多以增加为主,请求减少抚养费的较少,且请求减少支付抚养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根据公平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支付能力,可以诉求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支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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