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非法人身自由是指通过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剥夺或者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自由行为;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的;
5、扣押劳动者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的;
6、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8、应当订立或者续订但未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除上述情形外,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情形下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三)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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