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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诉离婚女方不出庭怎么办,法院会去调查女方吗?

来源:知库网

首先,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其次,离婚案件比较特殊,原则上要男女双方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男方起诉离婚,女方不到庭的,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开庭前,女方已经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书和诉状的,开庭那天未到庭的,法院会按照被告一方缺席进行开庭审理离婚案件;二、开庭前,女方没有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或者按照住址寄送,查无此人导致法院无法送达的。法院会建议男方撤诉或者缴纳一定的公告费在当地知名报纸上公告送法开庭传票,待60日公告期满后,法院组织开庭,女方仍是不到庭的,法院也是按照被告一方缺席审理离婚案件。最后,希望夫妻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时,一定要明确被告的家庭住址以及居住地,方便法院向其送达开庭传票,以免出现被告不出庭导致离婚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事情的发生。

一、如果不到庭怎么办

审判实践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大致有两类: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本人,但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第一种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的,可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之后缺席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必须完善相关手续。一般应由受诉法院对被告近亲属进行详细了解,并将被告下落不明、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情况记入调查笔录;另外被告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也可提供被告的相关证明材料,有条件的还可由当地派出所在上述证明材料上加注意见。

第二种类型: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拒绝到庭的,可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意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1)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2)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2、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作为监护人之一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出于离婚后无人妥善照顾被告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工作,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进入正常的审理程序。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成年子女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工作,代理被告出庭应诉,以便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如果能够就离婚问题进行协,清楚针对于子女的抚养权以及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能够达成协议的话,那么最好是进行协议离婚,如果双方之间达不成协议的话,那么就只能够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问题。如果一方拒绝进行到庭的话,法院可依法对其进行拘传到庭,参与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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