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保险中可以报销的部分包括产检的费用、住院生产的费用、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的工资,社保部门报销的全部费用都发放给员工。
1,生育津贴计算: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2,工资基数: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工资标准,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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