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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需股东一致通过,规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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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显然,对于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重大事项,公司法对赞成票规定了最低。从字面上看是不存在上限的,那么公司章程若规定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这样的规定有效吗?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争议却是很大的。

实际上,三分之二以上的本意是大于三分之二小于100%,法律不鼓励100%的约定,因为如此约定从公司治理角度看是极不合理的,这样的规定意味着任何一个股东均掌握了一票否决权,很容易导致公司决策机制出现僵局。三分之二以上,本身体现的是资本多数决原则,一旦要求达到100%,将对资本多数决原则构成严重破坏,这反映处了物极必反的辩证关系。

尽管这样的规定存在严重的问题,但多数人认为该规定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且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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