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死刑缓期执行的程序: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第一审人民)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人民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由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机关接到人民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1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判决、裁定执行通知书回执,经看守所盖章后附入人民的诉讼案卷。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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