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退休后是可以经商办企业的。一般情况下,退休人员在退休之前如果不是国家管控范围内的行业或者相应的级别是没有的。所以银行员工退休人员可自行决定从事的行业。
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凡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行政管理职务或未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产品活动或不直接从事本行业一线生产、服务、工勤岗位工作的,都按从事管理岗位确定。职工在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为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反之,即为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退休年龄为50周岁,男职工相应增加五年。退休人员在退休之前如果不是国家管控范围内的行业或者相应的级别是没有的。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依据国家产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可以兴办为职工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也可兴办国家允许、社会需要的其他企业”、“工会兴办企业,应经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的规定,银行工会、非银行金融机构工会经批准可以作为企业的投资主体,银行在与所办企业脱钩中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本行工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关于“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在其它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或参与经商、办企业以及其它盈利性的经营和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银行在职员工不得作为其它企业的投资主体。银行与所办企业脱钩中,不得将其出资转让给本行职工。退休员工不属于在职员工的范畴内,故可以选择自己退休后从事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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