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从社会主义改造必须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步骤相适应的要求来看,20世纪50年代中期农业合作化的完成,使农村土地由农民个体所有转变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解决了土地所有权的问题,有利于对土地利用的合理规划,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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