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职业病鉴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应向鉴定办公室提供以下信息:
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2、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纠纷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职业病鉴定结论不的市职业病鉴定结论不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度,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九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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