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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方式

来源:知库网

有限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原则:合伙人可用分取收益清偿个人债务,债权人可请求强制执行合伙人财产份额清偿。执行时需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其他合伙人未购买或不同意转让,可办理退伙结算或削减相应财产份额。退伙结算时,应按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并扣减应赔偿金额。未了结的事务待结算后处理。

法律分析

一、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该怎么清偿

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2条有关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人民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二、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该怎么清偿的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结语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清偿:一是可以使用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进行清偿;二是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在人民强制执行合伙人财产份额时,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合伙人未购买或不同意转让给他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办理退伙结算或削减该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结算。退伙时,应根据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并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如退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损失需赔偿,应相应扣减其应赔偿的数额。对于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需在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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