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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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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完全性失语;c)双眼盲目5级;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头面部损伤: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双眼盲目5级;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全面部瘢痕形成。

脊柱胸段损伤:

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颈部损伤:

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损伤: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

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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