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只要双方平等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生效后,姓名、名称变更或负责人变动不得免责。若合同签订后发生不可预见且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可重新协商或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应综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处理。
法律分析
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只要买卖双方是经协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该房屋买卖合同应为合法有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拓展延伸
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首先,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通过双方的沟通和妥协,寻求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其次,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由第三方中立的调解员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另外,如果调解无效,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仲裁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方式,由仲裁员根据双方的证据和陈述作出裁决。诉讼则是通过法院进行解决,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做出判决。综上所述,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
结语
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应为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履行合同义务。若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重新协商或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纠纷解决途径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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