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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知库网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的构成条件

1、客体要件

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2、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3、主观要件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笔者认为可参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根据立法原意,是要从严打击该类犯罪,因此笔者认为只要明知是走私,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构成,可在量刑上体现不同)。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在取得批准后,在特定时期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该种情况下如只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可按偷税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

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五款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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