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国有企业一般是指国家资本独资和控股的企业。国有企业之前的称谓是国营企业。随着改革深化,国有企业的称谓将变更为国资企业。
目前的标准叫法是国家出资企业,包含了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及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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