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名义同居应按下列标准界定: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界定为以夫妻名义同居;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界定为以夫妻名义同居。
有配偶的人再与其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无过错方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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