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当事人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当地的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章程;资金来源、数额和信用证明;法定代表人、主要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格证明;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业务发展报告等,政府文化部门的工作人员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且会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文化行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会向申请人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法律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报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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