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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

来源:知库网

法律主观:

依据公司法,股东对 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2.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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