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法制理念,亵读法律尊严,严重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超期羁押现象予以坚决的纠正和根除。
超期羁押的危害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被超期羁押者大部分被判有罪,审前羁押的期间抵入刑期,于是从结果看似乎对被告人没有造成多大的损失,但本质上也是一种不合法行为。对于因错误逮捕而后被超期羁押者来说,其损失的主要原因应属错误逮捕,而非超期羁押,更是一种非法羁押。超期羁押的危害如下:
(1)侵害了被羁押人的自由和权利。羁押是剥夺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对于多数被长期羁押而又得不到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无论最终是否有罪,羁押环境很可能对其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尤其是心理上的影响尤为严重。
(2)影响了诉讼公正和效率。诉讼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必然要求。超期羁押不仅损害了程序公正,也直接影响到实体公正的实现。犯罪嫌疑人被长期羁押后,很大程度上会导致被判决有罪的不利后果。
(3)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和审判,为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力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执法的形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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