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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与上班期间意外伤害

来源:知库网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特定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在下班途中,若遵循正常、习惯路线,且在合理时间内发生事故,也可认定为工伤。然而,非正常路线下的伤害不符合工伤标准。个人因素导致的摔伤或他人过错导致的伤害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应找当事人索赔。要判断责任,并不盲目追求工伤赔偿。工伤范围涵盖了多种情形,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法律分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若伤者是遇到上述几种情况发生的事故,导致的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当然还必须在下班回家的正常路线、习惯性路线、正常时间内。)下班途中的非正常路线受伤是不可以算为工伤的,因不是工作需要的路径。但有些人习惯上班时间先送孩子上学再上班,下班的时候也会接上孩子再一起回家的,这种是长期以来的习惯路线,若在这条路线上发生以上事故也可认定工伤。下班一小时内还在路上徘徊不回家,半夜回家发生事故一般单位也不会给认定工伤。伤者确定自己是不是工伤可先判断符不符合工伤情况。摔伤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走路摔伤或者是打闹摔伤。若是因个人因素导致的受伤不能算作工伤,若是他人原因导致的摔伤不能算作是工伤,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谁导致你的受伤就应找谁承担医疗费以及后期的治疗费用。此类情况下也要判定责任多少。不要一味的追求工伤赔偿,若是他人过错导致的受伤,应找当事人赔偿。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时,应被认定为工伤。然而,对于下班途中的非正常路线受伤,由于不是工作需要的路径,通常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对于一些长期习惯在上班前接送孩子的员工,在这条习惯路线上发生上述事故时,也可被认定为工伤。在确定是否为工伤时,可以先判断是否符合工伤情况。对于摔伤等个人因素导致的伤害,不能算作工伤,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在此类情况下,应找责任方承担医疗费及后期治疗费用。因此,我们在追求工伤赔偿时,要判断责任的归属,若是他人过错导致的伤害,应向当事人寻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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