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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治安进行处罚

来源:知库网

嫖娼治安处罚新规如下:

1、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对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

3、对以下卖淫嫖娼者,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多次卖淫嫖娼;

18周岁以上人卖淫嫖娼2次以上。

4、对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者,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的处罚标准如下:

1、当事人卖淫、嫖娼的应该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以一定的罚款。

2、但是当事人有着我国法律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况的,如初次卖淫嫖娼的或者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则会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又或者被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当事人没有卖淫嫖娼,但是在公共场所有招嫖行为的,也要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罚款。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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