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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会计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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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税务机关在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是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并且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如果公司的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符合公布标准,那么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就会被公布。这样的话就会影响到会计人员的征信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逃税罪,虚开罪等。一旦公司出现税收违法犯罪,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会被界定为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不设置会计账簿、设置虚假会计账簿或者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及设置多套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就是指依法应当建账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自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这是对第一种违法行为的补充。俗称“二本账”、“账外账”。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出具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出具的原始凭证不合法者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取得的原始凭证不合法。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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