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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试行办法

来源:知库网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支持职工个人购买自用住房,改善居住条件,促进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咸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购买自用住房的职工个人发放的政策性贷款。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由受委托银行根据资金中心下达的个贷计划具体办理贷款发放业务。资金中心进行贷前审核,实施贷后检查、监督,承担风险。

第三条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本项贷款采取财产抵押和综合保险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的原则。

第五条凡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入资金中心指定银行专户(一般要求近年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三年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用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及个人能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购买自用住房并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

3、同意用所购房产或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贷款抵押。

4、用房地产抵押的,须符合房地产抵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2、借款人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

3、购房缴款凭证。

4、夫妇双方收入证明。

5、借款人缴存公积金证明。

6、合法的购房合同。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贷款额度为借款人夫妇双方在剩余工作年限内应交住房公积金之和。

2、可贷款额度一般限制在购房应付总价款的70%以内。用有价证券质押的,贷款额度限制在有价证券金额的70%以内。

第九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__年,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贷款利率按中国XX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个人公积金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_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三条资金中心在收到职工的贷款申请及必需的借款资料后须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既行办理贷款及质押、综合保险等手续。对审查不合格的,须向借款人说明原因,并退还资料。

第十四条受委托银行在办完相关贷款手续后,送市资金中心复核,对符合规定的贷款,由市资金中心出具划款通知书,银行办理发放手续。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应从次月起(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者除外)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数额、还款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如未按期归还本息的,从逾期之日起,收取逾期贷款罚息和复息,计息原则和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PI(1+I)/(1+I)-1

其中:P:贷款本金;I:贷款月利率;

N:贷款期限,按月计算。

第十七条经资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对于提前归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免收违约补偿金。

第十八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须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受委托银行负责贷出资金的本息回收。

第二十条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需办理以下手续之一:

(1)借款人须出具质押物清单及相关证明。

(2)借款人须办理住房抵押及住房抵押综合保险手续。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综合保险条款参照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咸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__年_月_日起实施。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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